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 我要糾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重慶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04〕152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
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住院醫療保險實行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范圍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不能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自愿按本辦法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國有企業需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并報主管部門確認;非國有企業由企業工會與業主協商一致后,報當地工會確認;其他用人單位經職工大會通過后報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條 登記手續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需持主管部門或當地工會確認的相關資料,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住院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五條 繳費標準
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其中,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5%以上的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的6%,按月為超過在職職工人數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員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第六條 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參保人員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七條 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范圍,為參保人員住院以及門診惡性腫瘤放療、化療、鎮痛治療,腎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療,腎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醫療費用(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費用)中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部分。
第八條 享受住院醫療保險的條件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全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職工和退休人員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欠繳住院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從欠費之月起停止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足額補繳住院醫療保險費(含滯納金)并與原登記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后,職工和退休人員從次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住院醫療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
原已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改按本辦法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從參加住院醫療保險之月起,其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停止注入資金,原個人賬戶有資金余額的,可繼續使用至余額完為止。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后,因生產、經營條件改善,改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一)用人單位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用于解決住院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二)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的繳費標準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及其配套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等,以及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及其配套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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