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 我要糾錯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渝府發〔2003〕86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已經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一、關于對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比例超過35%的參保單位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規定
(一)本單位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5%的參保單位,由參保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的8%,按月為超過在職職工人數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國有企業改制后,存續企業的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可與新組建企業的退休人員、在職職工合并計算,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上述比例核減存續企業的繳費額度。
(三)存續企業以租金和投資收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四)已經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企業改制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01〕52號)規定提足了退休人員余命醫療費的存續企業,余命醫療費必須單獨建賬,并只能用于繳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關于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以參保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和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用人單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參保人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從2005年1月1日至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視同繳費年限。
(二)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條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滿3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不足上述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的8%為一個年度的繳費額,一次性補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補繳不足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解除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三、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基數的調整
將《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中第十一條(二)款,調整為“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賬戶:
35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3%劃入;
35歲至44歲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5%劃入;
45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7%劃入;
退休人員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的4%劃入。”
四、本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