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
統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勞社發〔2001〕63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我們制定了《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參加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醫療費,是指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醫療費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不含起付標準以下和個人負擔的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用人單位及職工和退休人員,其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第四條 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實行“權利和義務對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則享受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待遇;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則不享受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待遇,具體辦法參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渝府發〔2001〕120號)第二十二條執行。用人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享受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待遇。
第五條 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由個人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2元繳納;用人單位按以下規定繳納:
(一)在職職工按基本醫療繳費基數的1%繳納;
(二)退休人員按參保單位基本醫療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的1%計算繳納。
退休人員繳納的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發放基本養老金時代為扣繳,其他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征收。
第六條 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以及藥品、診療項目的支付比例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后,次月即享受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待遇。發生符合本辦法支付規定的大額醫療費時,由承辦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全額支付。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應由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基金支付的大額醫療費時,由承辦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向參保人員就醫的醫療機構墊付相關費用,參保人員也要預交一部分預付金,主要用于個人自付部分。參保人員按規定在本統籌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由參保人員或其單位墊付后結算。
第九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在本年度內醫療終結時或年度終了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金申請表》,并附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支付單據、復式處方和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等,經承辦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給予支付。
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相一致。
第十條 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相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繳納的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上繳,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時足額納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支出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核撥給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核算和管理,?顚S,所得利息計入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級統籌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額醫療互助保險的相關事務。
第十三條 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所涉及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就醫管理辦法等,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大額醫療互助保險的繳費比例和待遇標準,可根據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基金年度收支情況進行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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