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
貫徹執行《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
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3〕317號
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就貫徹執行《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渝府發〔2003〕86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執行《補充規定》第一條,對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比例超過35%的參保單位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如參保單位的參保人員均為退休人員,且單位合法存在的,參保單位按上年度本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的8%,按月為每個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根據《補充規定》第一條(二)項,國有企業改制后,存續企業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比例超過35%,但其新組建企業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比例小于35%的,存續企業可填報《國有改制企業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申報表》,并附企業改制相關文件復印件,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存續企業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繳費人數
存續企業和新組建企業退休人員之和占存續企業和新組建企業在職職工之和的比例超過35%以上的,由存續企業為超過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如通過上述方法計算出的繳費人數有小數時,小數部分忽略不計)。
(二)繳費基數
按存續企業和新組建企業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均繳費基數計算。
新組建企業不在本統籌區的,不適用《補充規定》第一條(二)項規定。
三、《補充規定》第二條中,參保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按以下辦法認定:
(一)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其它人員,由參保單位所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并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后,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檔。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建檔工作,應于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2004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應在進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時,完成參保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建檔工作。
四、《補充規定》第二條(二)項中,上年度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上年度參保單位按規定繳納了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以上年度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計算;
(二)上年度參保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一年的,按上年度在職職工月人均繳費基數乘以12個月計算繳納;
(三)新參保的單位,以參保當月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作為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月人均繳費基數乘以12個月計算繳納。
五、根據《補充規定》第二條(二)項,補繳不足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規定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其退休人員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應于200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2004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其退休人員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應于辦理參保登記后首次繳費時,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應于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內,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資金來源,由參保單位與參保人員協商解決。
未按上述規定補繳不足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解除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今后不再辦理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手續,個人帳戶有余額的,可以繼續使用。
六、本《通知》與《補充規定》同時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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