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離休干部醫療費市級單獨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重慶市委老干部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衛生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單獨
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勞社發〔2003〕53號
各級各部門,各控股(集團)公司,有關直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市委組織部等6部門〈關于建立和完善我市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委辦〔2003〕4號)精神,為了建立市級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機制,現將《重慶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單獨統籌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慶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
單獨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執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市委組織部等六部門{關于建立和完善我市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委辦〔2003〕4號)精神,建立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單獨統籌醫療保障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統籌原則。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建立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單獨統籌機制,將離休干部的醫療費納入統籌管理,執行統一政策,經費集中統籌和使用,確保離休干部醫療費在規定范圍內及時報銷,不再拖欠。
(二)統籌范圍。在渝中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南岸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區域內的市級和中央在渝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離休干部醫藥費納入市級統籌。以上區域外的市屬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參加單位所在地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統籌。異地安置在我市的離休干部和離休干部供養的直系親屬不屬于本暫行辦法執行范圍。
(三)統籌管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離休干部醫藥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統籌工作。
二、統籌費標準
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標準按本統籌區離休干部上年度人均醫藥費支出水平并結合醫療費增長因素,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財政局共同確定。
三、統籌費的征收
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由市地稅局統一征收,并繳入市財政專戶管理。繳費時間為每年1月10日一1月20日。
四、資金籌集
(一)由市財政核撥醫療費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由市財政撥付。
(二)非財政核撥醫療費的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三)破產以及解體、出售、轉讓等方式改制的企業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企業應在破產或改制時按本統籌區上年度離休干部醫藥費人均支出水平計提10年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并由離休干部原單位或代管單位一次性劃入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
(四)繳費確有困難的企業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按《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地稅局、重慶市委老干部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市級困難企業審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進行審核。特困企業不繳費;一級困難企業按統籌費標準的50%繳費;二級困難企業按統籌費標準的70%繳費;三級困難企業按統籌費標準的90%繳費。
五、就醫管理
(一)離休干部醫藥費實行統籌調劑和個人臺賬(醫療卡)管理,離休干部統籌專戶每年按離休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分別為離休干部個人醫療卡注入定額資金(紅軍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8000元/年、抗戰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5000元/年、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3000元/年)。作為支付住院及門診醫藥費,醫療卡上年終若有結余,在次年1月底前由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將醫療卡上的余額以現金形式全額補助給離休干部本人。
(二)離休干部就診時,應同時使用醫療證和醫療卡,所發生的醫藥費由就診醫院劃卡記入個人臺賬后,由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就診醫院結算(結算辦法另定)。
(三)離休干部就醫,應持醫療卡到本人申報選定的2至3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定點藥店購藥。離休干部在就醫、購藥或住院時,符合支付規定的醫藥費先從個人醫療卡上支付,不足部分由統籌金支付,并由醫療機構記賬后與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結算。
(四)離休干部在門診或住院時發生的醫療費用均應有離休干部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否則統籌金不予支付。
(五)離休干部因病需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醫院開具轉診證明,轉診后的醫療費用由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算。
(六)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親所發生的急診醫療費用,先由離休干部個人墊付,返回后憑外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有關診斷證明、檢查報告、門診處方或住院清單到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按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報銷。
(七)市級統籌醫療的異地安置人員,自行選擇1—2所當地醫保定點醫院,作為門診和住院的醫院;每年統籌醫療將應劃給個人醫療卡的定額一次性發給主管單位交本人使用,年終有結余時,獎勵給本人,若有超支,應將其所選擇的定點醫院內的全部醫藥費用單據、診斷證明等交主管單位,并由主管單位負責到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六、醫療待遇
(一)參加統籌醫療的離休干部就醫時,統一執行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有關規定。在此范圍內的醫療費用,離休干部個人不負擔,超出規定范圍的,由離休干部自負。
(二)各定點醫院要切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施檢、合理用藥、杜絕浪費”。在診療過程中嚴格按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規定,門診常見病處方不超過5天給藥劑量,急性疾病處方不超過3天給藥劑量,慢性疾病處方不超過14天給藥劑量,特殊疾病處方不超過30天給藥劑量。出院帶藥不超過7天給藥劑量,部分慢性病不超過14天給藥劑量。自費藥品及相關費用須由其家屬或本人簽字認可后自行負擔,否則其費用由醫院承擔。
(三)離休干部因病需要置入冠狀動脈支架、心臟搭橋、安裝人工心臟起搏器、置換心臟瓣膜、置換人工關節等手術項目所用的體內置換人工器官、置放材料和使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個人自付15%;白內障人工晶體置入,單眼在3000元內報銷,超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自負。
(四)納入市級統籌醫療的離休干部住院床位費按等級醫院收費標準執行;在三級(含三級)以上醫院住院,享受副省級待遇的每床每日可報銷50元;享受地廳級待遇的,每床每日可報銷40元;處級以下干部,每床每日可報銷30元。低于上述標準的,據實報銷。
七、經費管理
(一)財政專戶管理。建立重慶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統籌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并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由審計局對財政專戶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二)統籌金的支付。各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醫藥費用,每月向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按基本醫療保險所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申報,經審核同意,由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經辦機構核撥醫藥費。其中不屬支付范圍內的部分醫療費用,統籌金不予支付。
(三)統籌基金結余、超支的解決辦法。統籌資金當年若有結余,結轉第二年使用;若有超支,經審計部門審計后,由市財政解決,同時調整下年度繳費標準。
八、組織實施
(一)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物價局、市藥監局等部門組成重慶市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統籌管理工作協調小組。在市勞動保障局下設辦公室,負責及時研究解決離休干部統籌醫療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統籌醫療資金籌措、使用、管理、監督、服務等問題;切實加強對離休干部醫療保障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離休干部就醫及費用的管理;市財政部門要保證按規定應由其負擔的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資金的及時到位,并對統籌金收支進行監督;市審計部門要定期開展對統籌資金的審計工作;市衛生、藥監、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部門的醫療行為、藥品質量、收費標準的管理;市地稅部門負責做好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的征繳;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離休干部醫藥費市級單獨統籌的經辦工作;市委老干部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并做好離休干部統籌醫療管理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使各部門都能積極為離休干部提供優質服務。
(二)納入市級統籌醫療的離休干部實行系統歸口管理,其離休干部醫療相關資料的登記、繳費、辦證等工作,由所在單位統一負責辦理。
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協助落實好統籌費按時足額繳納工作。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而造成離休干部醫療待遇政策不落實,其責任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和其上級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承擔。
(三)各定點醫院要堅持“合理檢查、合理診療、合理用藥、保障基本醫療、嚴禁浪費”的原則,嚴格執行統籌醫療的有關政策,建立健全離休干部醫療費支出審核制度,自覺接受統籌醫療管理部門的審核監督。凡違反規定超標準、超范圍開支的醫療費,由違規醫院負擔。
(四)離休干部要珍惜黨和政府給予的待遇。自覺、模范地遵守和維護相關醫療管理制度,不得發生向醫生點名要藥、以藥換物、搭車開藥。
九、本辦法實施前離休干部所發生的醫藥費,由原渠道解決。
十、市級統籌區外的市級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單獨統籌執行當地統籌標準,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十一、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本辦法從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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