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 我要糾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渝辦發〔2004〕151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是指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與原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并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享受大齡下崗職工出“中心”政策的人員。
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以下稱退休人員),在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包括北部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領取養老金的,按本意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二、實施原則
(一)屬地參保的原則。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退休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所在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分級負責的原則。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同級政府負責的原則。
三、參保辦法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其領取養老金的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四、費用渠道及標準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人均壽命以72周歲計,余命醫療費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按實際余命年限計提,同級財政一次性劃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市政府根據上年度醫療費實際發生情況對余命醫療費提取標準作相應調整。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資金缺口時,其中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缺口由同級財政解決。
五、待遇標準
退休人員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以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自本實施意見執行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按每人每月25元注入,享受《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本人每月繳納2元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從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扣繳),享受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待遇。
六、其他
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區外的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其領取養老金的區縣(自治縣、市),按當地辦法參加醫療保險,并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余命醫療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七、本意見從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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