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就業者本人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后,支付的工資能低于當地付最低工資標準嗎?
時間:2010-07-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問:
答:
最近頒發的《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2004年1月20日頒發)中規定,政府在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參考就業者本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素。今年5月1日起,我市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渝勞社辦發〔2004〕102號,2004年4月30日制發)就是按照這一新規定調整確定的。因此,我市從2004年5月1日起,扣出企業依法為就業者本人代扣代繳的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后,企業支付給就業者本人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允許的。
依據:勞部發[1994]489號 第 1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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