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領域農民工資如何支付?
時間:2010-07-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委,北部新區組織人事部,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2號),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本通知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筑業企業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筑活動中,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等不得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或分包企業、個人,否則承擔拖欠工資的主要責任。
四、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
(一)在建設工程擔保辦法執行前,在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按工程總承包合同價的1%繳納工資保障金;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按工程總承包合同價的2%繳納工資保障金。建設單位已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實行了履約擔保的,則從履約擔保中支出總承包合同價的2%的現金作為工資保障金。
(二)工資保障金按照建設項目分級管理原則,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存入由市、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未繳納工資保障金的項目,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在建的已基本完工且已全部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將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基本情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不予繳納。對于在建的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利用對項目的監管手段進行查處,竣工后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立即將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納入“不良業主”和“不良施工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
(三)工資保障金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該賬戶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四)項目完工后,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將工資支付情況公示1周,確無拖欠工資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據工資保障金取款憑證,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到工資保障金存儲銀行領馭工資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五)施工總承包企業可要求勞務公司或勞務企業提供反擔保。建設工程擔保辦法執行后,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可從工程擔保中支出總承包合同價的2%的現金作為工資保障金。
五、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制定包括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內容的《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告知全體農民工,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表應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提倡企業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六、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
(一)施工企業應當預支農民工基本生活費用。使用農民工工作期限超過1個月的工種,施工企業應在3個月內結清一次工資;工作期限不到1個月的,必須在工作結束后3天內支付農民工應得的全部工資。遇春節時,企業必須在春節前結算清農民工的工資。
基本生活費用的最低標準不得低于10元/人·天。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方預支基本生活費用,由雙方協商決定。
(二)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應小于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給勞務企業的總費用,超出部分由勞務企業自行負責。
(三)建設單位每次付給施工單位進度款后,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2日內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農民工公示領取工資的時間和地點。
(四)勞務企業在得到工程進度款后,必須在4個工作日內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督勞務企業發放。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與勞務企業簽訂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勞務企業的進度款金額范圍內,將農民工應得的工資直接發放至農民工。
(五)工程完工后,對不再續用的勞務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一次性與勞務企業結清工程款;對不再使用的農民工,勞務企業必須一次性與農民工結清工資。
七、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行為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要加緊研究制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信用標準,把建筑行業兌現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作為重要的信用指標,充分利用我市企業信用網,建立懲戒機制,對嚴重和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要加大懲罰力度;對2年內沒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企業,可適當降低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比例。
八、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施工總承包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后,應優先用于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九、完善群眾舉報處理程序,建立舉報案件督察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開欠薪投訴電話,完善值班制度,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工的投訴。
十、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市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一、交通和水利等行業使用的農民工的工資支付參照本通知執行。
注:勞社部發〔2004〕22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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