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如何發放?
時間:2010-07-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經濟委員會
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渝勞社發〔2006〕37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經委、財政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重慶煤炭(集團)公司: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煤礦工人的關心,是貫徹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對于穩定煤礦井下職工隊伍,提高煤礦工人工作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鑒于我市煤礦普遍存在煤層賦存條件差、開采成本高的特點,我市煤炭企業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暫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井下津貼
井下采掘工:15元/工;
井下輔助工:10元/工。
安檢人員以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
6元/工。
(三)夜班津貼
前夜班:6元/工;
后夜班:8元/工。
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不得將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含在計件單價中,必須在計件工資外發放。
二、各類煤炭企業要嚴格執行我市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采取多種方式,努力提高煤礦工人的收入,特別是井下工人的收入。要加大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并向井下一線艱苦崗位職工傾斜。要積極改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切實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新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
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的精神,提高煤礦工人的工資收入,穩定煤礦職工隊伍,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調整煤礦井下工人崗位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執行范圍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用于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作業職工,不包括露天煤礦職工。具體發放范圍為:井下采掘工人、輔助工人、安檢人員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輔助工:10-20元/工。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10元/工。
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
(三)夜班津貼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四、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實施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企業發放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不得低于各地確定的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發放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企業要結合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
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切實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五、有關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綜合考慮井下勞動強度、工作時間、煤層的賦存條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災害和粉塵、溫度、濕度、噪聲等作業環境,合理確定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具體標準,在2個月內提出本地區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的具體意見,并分別報送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依據:渝勞社發[200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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