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
時間:2010-07-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及企業法人要高度重視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把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法》、《工會法》的重要措施,作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維護勞動關系穩定的大事切實抓好。在當前多種經濟形式并存,勞動關系市場化,收益分配多元化的情況下,工會代表勞動者與企業經營者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工資分配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是勞動關系協調發展的具體要求。為此,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要進一步明確領導分管這項工作,要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和培訓指導。
二、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重點是非公有制企業,同時繼續積極在國有企業中推行。已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非公有制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國有企業可根據“兩低于”的原則,認真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自主決定本企業工資總額和水平及按實列支成本費用的額度,并不斷完善和規范平等協商辦法。已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各類企業,結合集體合同的修改和續簽,可簽訂專項工資集體合同。今年全市要爭取在5%的建制企業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同時,針對非公有制企業規模小、人數少、工會組織尚不完善等現狀,可積極探索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原則上要有代表職工利益的工會組織。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可由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聯合會、私營企業工會聯合會、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或鄉鎮(村)工會、街道工會等與相應的企業經營者組織、企業代表或有關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依據:勞社部發[2005]5號、渝勞社發[2004]59號、渝工集[2004]5號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