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處分后(含被收容教育)的工資福利待遇有何規定?
時間:2010-07-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賣淫嫖娼人員 被收容教育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等 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7〕49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國務院法制局將你局《關于賣淫嫖娼人員被收容教育期間其工作單位對其工資福利等問題應如何處理的請示》?蘇府法函字〔1997〕16號?轉我部研究處理。經研究,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關于賣淫嫖娼人員被收容教育期間其工作單位對其工資福利等應如何處理問題。我們認為,如此類人員仍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間,其原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和各類補貼等待遇應停止執行,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費。如收容教育期滿回企業后,繼續從事原工作的,企業應恢復其原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和各類補貼等待遇;調整工作崗位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和各類補貼等待遇由企業重新確定。若此類人員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應比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的規定執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依據:勞部發[1995]226號 第5條、勞辦發[199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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