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 因工受傷也算工傷
時間:2015-05-15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曾經一段時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農民工,務工期間傷亡是否算工傷,在社會各界引起極大爭議。前不久,52歲的秦女士打工時意外摔傷,勞動部門不予認定工傷。市二中院終審判定,我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招用16周歲以下的兒童,沒有規定禁止招聘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為此判決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駁回工傷認定決定。
家住梁平縣的秦女士原是農村居民,2012年在當地集鎮買房居住,轉為城鎮居民,戶口載明她的職業為農業勞動者。當時她年滿52歲,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鎮上又沒有土地可以種植,維持生計只有靠打工。
2013年5月,她在鎮上一個農莊找了份廚房幫工、打掃衛生的工作。同年12月17日,秦女士在農莊不慎摔倒受傷,次月2日出院。她向梁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認定她超出50歲法定退休年齡,與農莊之間的勞動關系自動終止,為此駁回申請。
秦女士起訴人社局。梁平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法》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招聘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秦女士轉為城鎮居民后,到農莊打工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回復中確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駁回工傷認定申請通知書,責令該局重新對秦女士的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作出認定。
梁平縣人社局上訴,市二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請看清法律規定
承辦法官稱,隨著城鎮化步伐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進城買房安家,變為了城鎮居民,由于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許多人加入了打工隊伍。
法官解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此條意味著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是自然終止勞動關系。《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復》,雖是對請示的具體問題做的答復,并不是對涉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及待遇的所有問題的答復,但是該答復是對我國勞動保障立法精神及社會現實全面衡量后作出的法律適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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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林員請假后病亡也算工傷
重慶晚報訊 護林員楊某請假下山補給食物,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近日,市三中院認為,特殊情況下補給生活必需品,可視為護林員的工作職責,途中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視同工傷。
護林工楊某,在2011年12月被豐都一家林場安排到一個偏僻護林點工作,這里不通公路也沒有食堂,生活物質需要自己自行解決。去年6月10日,楊某征得林場辦公室主任同意后,請假兩天,回家拿生活所需物質。次日上午7時許,他背著大米從家里出發,在返回林地途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他的家屬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予認定工傷。
楊某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社保局辯稱,楊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豐都縣法院審理后判決人社局敗訴,該局上訴。市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工作的護林點偏遠,林場規定護林員的生活自行解決。因此,楊某既要履行看護林場的職責,還要履行護林所必須的后勤保障工作。楊某在補給生活物資途中突發疾病身亡,可視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并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情形,應視同工傷。故市三中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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