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勞社辦發[2005]124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2-21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
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5〕124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建立和規范我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運行機制,提高失業人員素質,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經與市財政局協商一致,現將《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失業人員素質,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參加由失業保險基金提供培訓費補貼的職業培訓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高等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統稱職業培訓機構)與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簽訂了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協議的,可按本辦法開展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
第四條 職業培訓機構舉辦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班,事前應填寫《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班申報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將培訓班學員的《重慶市職工失業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查。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應在《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班申報表》上簽署意見,一份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留存,一份送職業培訓機構,一份報送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失業人員職業培訓一般按初級職業技能標準安排教學計劃,其培訓期限不得低于60學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實作訓練學時不得低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
第六條 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經考核合格,由職業培訓機構發給合格證書。
第七條 培訓班結業后1個月內,職業培訓機構應向當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送《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班學員花名冊》(附件2)、學員學習考勤表、教學計劃、教師教學方案和考試試卷。
第八條 職業培訓經費分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兩次申報。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與當地財政部門共同形成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經費報告,連同《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班學員花名冊》,于當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報市就業服務管理局。逾期不報的,不納入當期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可在下一期報送。
第九條 與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的職業培訓機構無法滿足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專業需求的,失業人員可自愿選擇其它依法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但事前應憑《重慶市職工失業證》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在已參加培訓的失業人員所持《重慶市職工失業證》上注明已參加失業保險基金補貼的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費補貼。
第十一條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對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的所有資料,包括重慶市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班申報表、學員花名冊、學員學習考勤表、教學計劃、教師教學方案和考試試卷等,應分年按班建檔留存,保管期限不低于2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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