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社[1999]180號]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關于印發“重慶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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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勞動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
重慶營業管理部關于印發“重慶市失業保險
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財社〔1999〕180號
現將“重慶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重慶市失業保險基金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維護職工的利益,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失業保險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工資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四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與審批。按照我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體制的規定,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前,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條 基金預算的內容。包括上年度基金結余及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實際征收情況和本年度征收范圍、標準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支出預算按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編制。
第六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局、市財政局批準執行。涉及重大調整事項,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基金由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規定的比例按時、足額繳納,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八條 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時向地稅部門提供經審核的繳費人申報繳費計劃,地稅部門據此開具《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并督促繳費人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入當地財政專戶。繳費計劃同時抄送當地財政局。
?二?地稅部門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直接繳入當地財政專戶。財政專戶按實際到賬資金和財政專戶開戶行出具的失業保險費收入日報表記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憑加蓋財政專戶財務專用章的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收賬通知聯記賬,地稅部門憑加蓋財政專戶財務專用章的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核查聯核對銷號。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將當月財政專戶收到失業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于次月五日前劃入市財政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每月末,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應與銀行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賬無誤后,編制基金會計月報表和財政專戶對賬表?附件二?,于次月8日前報市財政局社保處,財政專戶對賬表同時分送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部門。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九條 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用于失業保險待遇支出。
失業保險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其補貼經費由市調劑金統一撥付。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于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基金年度支出計劃,按月將款項從財政專戶劃入支出戶;市財政部門根據經審批的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年度基金調劑計劃、年度培訓計劃、職業介紹計劃和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撥款申請,及時將款項分別劃入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和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專戶,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款項劃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除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的撥款后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并及時將失業保險金撥付到用款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十三條 基金結余?含歷年滾存結余和利息?除預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商定的支付備用金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轉存為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 存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失業保險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財政專戶資金,按照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銀行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款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六章 基金賬戶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基金賬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局開設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只能開設一個銀行賬戶。市財政專戶和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專戶開設的具體事宜,由市財政局商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市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局社會保障處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市財政局授權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局管理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專戶的日常財務會計工作,接收當地參保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第十八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地稅部門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十九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件一?,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二十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二十一條 基金按規定調劑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應編入年度基金支出預算,每季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編制撥款計劃,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后,從同級財政專戶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應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財政專戶印章的劃款單復印件記賬。
第二十二條 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失業保險金支出賬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第二十三條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按規定暫存失業保險支付費用?含經財政和經辦機構確定的2個月支付備用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按規定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四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應開設經辦機構經費賬戶。
第七章 基金決算
第二十五條 年度終了后,各級經辦機構應根據市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失業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手續完備、報送及時。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分別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市財政局復核匯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中的部門分工:
?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負責按時向地稅務部門提供完整、準確的基金征收計劃;負責失業保險金登記、審核、發放工作;負責基金收支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基金數據庫的建立和管理等。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草案,加強對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地稅部門負責按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失業保險費征收計劃,向繳費單位發出《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并督促繳費單位按時足額將失業保險費繳入指定的財政專戶。
?三?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負責基金劃撥及核算工作;負責審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安排等;負責審核、匯總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負責審核并撥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費,辦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費決算。
?四?銀行受理繳費單位提交的失業保險費征收機關開出的《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負責及時將失業保險費從繳費單位銀行賬戶劃入指定的財政專戶;財政專戶開戶的銀行應按日編制失業保險金收入日報表,并按照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及時辦理劃款。
?五?審計部門依法對基金匯總賬戶、支出賬戶和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情況進行審計,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責。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費的2‰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失業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第三十二條 有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賬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第三十三條 對有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商市勞動保障部門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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