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社[2003]73號]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2-21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失業
保險基金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財社〔2003〕73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
為保證我市各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金按照足額發放,規范失業保險基金上繳下撥行為,特制定《重慶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重慶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規范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上繳下撥行為,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重慶市失業保險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劑范圍,我市行政區劃內的區縣?自治縣、市?,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可按本辦法申請調劑失業保險金。
第三條 申請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失業保險費征收率應達到市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市?計劃的90%以上,市對各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以月征收進度為主要考核指標,即:?1?年度計劃下達前按上年實際征收數考核,?2?年度計劃下達后次月按計劃征收數考核?具體考核征收進度見附件一?。
二、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規定》按月足額上劃市財政專戶失業保險費收入的50%;
三、動用本級歷年滾存結余存款仍不能保證失業保險金待遇支出的兩個月支付。
第四條 申請調劑審批程序
一、需申請基金調劑的區縣?自治縣、市?,在月度結算后,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并填報《失業保險金調劑申請表》一式兩份?附件二?,經當地財政、地稅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二、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區縣?自治縣、市?的申請和財務報表情況及時進行審核,符合基金調劑條件的,匯總有關數據與情況后,提出調劑金建議報市財政局審批。
對不符合申請失業保險基金調劑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不予調劑,其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缺口,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資金墊付,確保失業保險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五條 基金調劑方式
根據審批后的調劑金方案,由市財政局將調劑金及時劃撥到相關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專戶,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專戶及時將調劑金劃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保證失業保險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 監督檢查
各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如實填報《失業保險金調劑申請表》,不得虛報瞞報有關數據,向上級報送的數據在相關部門之間要相互銜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和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不定期對下撥的調劑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接受當地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失業保險基金屬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一經查實,除不予基金調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勞動保障局、重慶地方稅務局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從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勞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社〔2000〕148號?同時作廢。
附件:1、失業保險費征繳進度考核表(略)
2、失業保險金調劑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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