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評估費該由誰交 重慶消委:應由銀行承擔
時間:2013-06-08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不少二手房購房者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時,被告知要承擔貸款抵押物評估費,從幾百到上千元不等,而這筆費用是不是該由購房者來繳納呢?今日(6月7日),大渝網從重慶市消委獲悉,針對目前部分商業銀行、公積金中心要求購房者承擔貸款抵押物評估費的現象,市消委會表示,金融信貸機構應主動承擔評估費,同時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廢除約定條款,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規范房地產信貸行業的健康發展。
貸款人承擔評估費現象普遍
劉先生最近在渝北區購入一套二手房,辦理貸款的商業銀行需要劉先生找擔保公司出具一份房價的評估,劉先生就為這份房產評估費付了800元,他并不知道這筆費用并不該由他來承擔。
重慶市消委會表示,國內部分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審批房貸時,一般會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從而確定貸款的具體數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貸款抵押物評估費原則上由商業銀行承擔,或由貸款當事人約定承擔。但目前部分商業銀行、公積金中心要求貸款申請人承擔評估費的現象非常普遍。
對此,重慶市消委會表示,商業銀行、公積金中心等金融信貸機構應主動承擔評估費,同時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廢除約定條款,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規范房地產信貸行業的健康發展。
轉嫁評估費侵害公平交易權
市消委有關人士指出,部分商業銀行轉嫁房產評估費涉嫌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申請人在信貸合同中屬金融消費者,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商業銀行、公積金中心要求申請人只有在交納評估費并對抵押物做評估的情況下才可繼續申請貸款,其實質是利用強勢地位要挾貸款申請人,剝奪了貸款申請人信貸公平的權利,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轉嫁評估費增加消費者負擔
“部分商業銀行轉嫁房產評估費的做法增加了消費者負擔,也妨礙擴大消費。”該人士進一步解釋到。
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猛,相關連帶行業也隨之繁榮。消費者個人購房過程中,除支付不菲的購房款外,還須支付契稅、印花稅、房屋產權登記費、物業維修基金、擔保費等。而通過房地產中介機構購買房屋,還須交納中介費等。如此多的費用支出已經讓購房人苦不堪言。如果任由評估費這類不合理收費項目長期存在,不僅增加購房人的負擔,不利于樹立金融服務領域誠實守信之風,同時也制約著我國建立擴大消費需求長效機制,進一步影響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消委建議:廢除約定條款 商業銀行承擔評估費
為規范房地產信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房貸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重慶市消委會建議:
一是相關機構應堅守原則,自覺承擔房產評估費。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對抵押物、質物的評估為商業銀行應承擔的職責與義務。
2006年原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托,但商業銀行與貸款申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托人承擔。”該條文明確規定評估費原則上由商業銀行承擔。
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在個人購房信貸中靠掙取利差盈利,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是其降低風險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評估費是信貸成本的一部分,理應由商業銀行或公積金中心承擔。
二是建議相關部門廢除約定條款。《通知》規定:“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托,但商業銀行與貸款申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根據此條款,商業銀行原則上有對貸款申請人提供的房產抵押物進行估價并承擔相關費用的義務。但在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強勢地位,將約定條款作為通例,刻意回避承擔評估費的原則條款。由于商業銀行與貸款申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房地產抵押物估價的雙方約定一般都成為商業銀行和公積金貸款中心的單方約定或強制指定,貸款申請人懾于商業銀行和公積金貸款中心的強勢地位,喪失締約自由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單方約定或者強制指定。由此,《通知》中的約定條款非但無助于信貸公平,反而成為商業銀行濫用強勢地位轉嫁評估費的依據。因此,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將其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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