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管理規程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管理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育保險業務管理,規范和統一生育保險業務操作程序,根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渝勞社發[2005]35號)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經辦生育保險業務的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
負責征繳生育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參照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 本規程將生育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參保登記、保險費征繳、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就醫管理、費用審核和支付、財務管理和稽核監督等內容。
第四條 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辦工作,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當地參保單位的具體生育保險經辦業務與管理工作,受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委托負責當地協議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登記
生育保險登記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內容。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五條 《暫行辦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申報參加生育保險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登記部門應為其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第六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參加了當地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從2005年9月1日起統一納入市級統籌,不再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其社會保險登記表中的生育保險欄內標注市級統籌參保時間“2005年9月1日”,并通知用人單位。
第七條 已參加了其他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該單位已參加的相應社會保險的登記信息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并向用人單位下達《重慶市生育保險限期參保核對通知書》(表2-1)。用人單位應攜《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表2-2)(或該險種的登記表)和參保人員花名冊在規定時間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核對手續。
利用并行推進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在本機構留存的和用人單位提供的社會保險登記表中的生育保險欄內,填寫生育保險參保日期,并加蓋公章;借用其他險種登記信息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復制一份其他險種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或該險種的登記表),經辦機構在復制的和用人單位提供的社會保險登記表中的生育保險欄內,填寫生育保險參保日期,并加蓋公章。經辦機構將填寫和審核后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參保人員花名冊留存一份歸檔,另一份反饋用人單位。
第八條 新參保的用人單位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時需如實填報以下表格并以Excel電子表格的形式報盤,同時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
5、《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及增減人員花名冊》(表2-3)(一式兩份)。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審核用人單位填報的表格及證件、資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同時將審核合格后的《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及增減人員花名冊》蓋章后存檔并反饋用人單位1份。
第九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及人員信息資料按信息來源類型整理歸檔,并建立數據庫。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征繳計劃下達前,與生育保險參保登記信息來源險種的經辦機構進行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基礎信息核對,如有發生變動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在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參保的用人單位,若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基礎信息發生變動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規程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的以下生育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權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 單位名稱;
(二) 住所或地址;
(三)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 單位類型;
(五)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 主管部門;
(七) 隸屬關系;
(八)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生育保險登記時需填寫《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變更登記表》(表2-4),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的變更證明;
(二)《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三)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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