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管理規程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第二節 生育和終止妊娠待遇審核
第六十四條 個人向參保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參保職工個人墊付的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于分娩或終止妊娠后90日內由本人或其書面委托人填寫《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個人費用結算單》并持以下證件和材料到參保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申領:
(一)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托書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再)生育服務證》和復印件;
(四)門診病歷、處方、檢查報告、醫療費用收據、明細清單等;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流引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十五條 協議服務機構向參保職工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參保職工在其選定的協議服務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協議服務機構如實記賬,于每月10日前填制《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單》(表5-1)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匯總表》(表5-2)并持以下資料到參保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一)參保職工的生育就醫證明;
(二)就醫結算憑證;
(三)收費明細清單;
第六十六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醫療費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參保單位是否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是否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各種申報資料(票據、處方、清單等)是否真實,各項檢查、治療、用藥是否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各項備案手續是否完備,生育并發癥的治療是否與所申報病種相符合,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六十七條 參保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過程中的用血費,審核時只通過平價用血費,用血補償金由參保職工個人自負,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八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接受醫療費用結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審核,按規定計算參保職工的醫療待遇數額,在《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個人費用結算單》、《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單》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匯總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交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部門。
第六十九條 生育或終止妊娠(含并發癥)醫療費用發生額累計超過2萬元的,經參保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后,填寫《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大額醫療費用審核表》(表5-3)并將病歷資料報送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復審。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在《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大額醫療費用審核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準予支付金額,返參保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支付。
第三節 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待遇審核
第七十條 參保職工在協議服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手術或治療結束后90日內由本人或其書面委托人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并填寫《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計劃生育費用結算單》(表5-4)向參保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醫療費用:
(一)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托書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結婚證及復印件;
(四)門診病歷、處方、檢查報告、醫療費用收據等;
(五)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十一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職工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參保單位是否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是否符合政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各種申報資料(票據、處方、清單等)是否真實,各項檢查、治療、用藥是否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七十二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接受醫療費用結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審核,根據規定核實參保職工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待遇數額,在《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計劃生育費用結算單》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交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部門。
第四節 待遇重核
第七十三條 參保職工對生育保險待遇支付金額有異議,應在接到核定結果5個工作日內提出待遇重核申請,填寫《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用重核申請支付表》(表5-5)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重核,并將重核結果通知待遇申請人。
第七十四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部門在復核完畢后將調整支付意見交待遇支付部門,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第五節 待遇支付
第七十五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部門依據待遇審核部門提供的信息支付費用。
第七十六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每月根據上月待遇支付記錄及待遇審核部門傳來的新增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待遇重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參保職工待遇支付臺帳,生成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匯總數據。
第七十七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每月將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匯總數據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
第六章調劑金管理
第七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按《生育保險費征繳進度考核表》(表6-1)規定,以完成月征收90%以上的生育保險費為基數,按50%于次月8日前向市財政專戶上解生育保險調劑金,用于全市生育保險基金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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