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管理規程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審核通過后,為參保單位辦理繳費核定手續,及時記錄參保時間、當期繳費工資總額等信息,并將核定的《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蓋章后反饋申報單位一份。審核未通過的,經辦機構應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開展了生育保險的區縣,應從2005年9月1日起按0.7%的費率制定征繳計劃。如有未按時進行費率調整的區縣,其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在以后的月征繳計劃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年4月15日前匯總各參保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數額,制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征繳計劃表》(表3-2)。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增減變化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調整征繳計劃。
第三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月底前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征繳計劃表》,由其按月征收。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每月的征繳計劃表及《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情況月報表》(表3-3),以紙質和Excel電子表格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上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
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各區縣上報的征繳計劃后形成《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征繳計劃匯總表》(表3-4),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稅部門備案。
第三節 費用征收
第三十一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向新參保單位及繳費數額發生變化的參保單位下達《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單》(表3-5)。
第三十二條 參保單位收到《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單》后,應于每月10日前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生育保險費手續。各區縣(自治縣、市)稅務機關根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的月征繳計劃,為參保單位開具《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表3-6)。
第三十三條 參保單位在核對當月《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單》及《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無誤后,憑《專用繳款書》到其開戶銀行交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稅務機關按照征繳計劃組織征收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與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對上月征收情況。
各區縣(自治縣、市)稅務機關將核對后的征收情況上報市地方稅務局。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與市地方稅務局核對上月生育保險費征收情況。
第三十五條 參保單位當月繳清生育保險費的均視為繳費單位。若截止當月底尚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上月生育保險費的則視為欠費單位,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欠費次月1日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欠費單位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滯納金后,其職工在欠費期間產生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6個月的,欠費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條 負責辦理參保單位繳費事宜的開戶銀行應于次月10日前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反饋生育保險費到賬信息,及時傳送相關收款憑證。經辦機構的財務部門應做好入賬處理,并編制《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實繳清單》(表3-7)。
第三十七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征繳部門應根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實繳清單》,向申報后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參保單位下達《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催繳通知單》(表3-8),并抄送地稅機關進行催收。
第三十八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根據生育保險費征繳到帳情況,為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建立繳費記錄,并按月建立生育保險費的應繳、實繳、當期欠費等臺帳。
第四節 補繳欠費
第三十九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生育保險欠費臺賬,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制《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補繳通知單》(表3-9),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第四十條 對因籌資困難,確實無法一次足額繳清欠費的參保單位,經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協商并征得勞動保障部門和征收機關同意后,鑒定協議書,分次按計劃補繳。
第四十一條 參保單位應根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費補繳通知單》或補繳計劃到地稅機關補繳生育保險所有欠費、利息及滯納金。完清手續后,經辦機構應為其恢復正常繳費狀態。
第四十二條 逾期不補繳生育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因參保單位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導致勞動者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由參保單位按照相關法規政策規定負責賠償。
第四十三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征繳部門依據財務管理部門傳來的補繳欠費到賬信息和稽核監督部門傳來的核銷信息,編制征繳臺賬,調整參保單位欠費信息,按月生成生育保險補繳欠費臺賬。
第四章 生育醫療管理
生育醫療管理包括協議管理、就醫程序等內容。
第一節 協議管理
第四十四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經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申請定點資格。
第四十五條 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總體規劃;
(二)遵守國家有關衛生、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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