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管理規程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動用本級滾存結余基金仍不能保證支付當地兩個月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的區縣(自治縣、市),在同時具備《重慶市生育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二條規定的申請生育保險調劑金的條件時,可申報調劑。
第八十條 需申報調劑金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于月度結算后10日內,向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申請調劑生育保險基金的報告(說明基金缺口形成的原因);
(二)當地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后的《生育保險基金調劑申請表》(一式兩份)(表6-2)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八十一條 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區縣(自治縣、市)申報材料時,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審核通過的,市級經辦機構在每月匯總有關數據后,提出書面調劑方案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市財政局審批。
未通過審核的,市級經辦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第八十二條 通過審批的調劑方案,由市級調劑金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申請調劑金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申請調劑金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按照經辦機構提出的用款計劃,及時將基金劃撥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
第八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使用、管理調劑金的情況將定期不定期地接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將按規定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生育保險調劑金使用情況接受當地財政、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生育保險調劑金使用情況接受當地財政、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 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包括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和預決算管理等內容。
第一節 收入
第八十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生育保險費到賬信息,編制《生育保險費實繳清單》,反饋經辦機構征繳部門。
第八十五條 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區縣(自治縣、市)上解的到帳信息編制《重慶市生育保險費上解情況表》。
第八十六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定期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對賬。對賬有差異的,須逐筆查清原因,調整相符。
第二節 支出
第八十七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基金支出計劃,于每月月末填制下月用款申請書,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確認資金到賬情況。
第八十八條 對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項,各級的財政部門根據規定或計劃從財政專戶撥付。
第八十九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銀行回單,將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饋給待遇支付、稽核監督等部門。
第三節 會計核算
第九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及時填制收入記賬憑證:
(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征繳收入應根據銀行回單、生育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生育保險費征繳計劃表》填制記賬憑證。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收款銀行(即財政專戶開戶行)或稅務機關傳來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完稅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二)對“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債券投資”生成的利息,根據銀行轉來的利息回單或財政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填制記賬憑證。
(三)對上級下撥和下級上解收入,以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四)對滯納金等其他收入,根據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填制記賬憑證。
第九十一條 對發生的每筆基金支出,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及時填制支出記賬憑證。
(一)生育保險待遇支出,根據電匯單、轉帳支票存根和銀行回單并附相關審核結算表(單),填制記帳憑證。
(二)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生育保險待遇性質支出(如臨時借款的利息等),通過“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從“支出戶”劃轉,以支票存根、支付銀行借款利息回單等相關支付憑據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三)補助下級和上解上級的支出,以相關帳戶繳撥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第九十二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部門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和明細分類賬。按科目分類匯總記帳憑證,制作科目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第九十三條 每月月終,收到銀行對賬單后,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部門與銀行日記賬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將現金日記賬、銀行支出存款日記賬、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與總分類賬核對。
第九十四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部門根據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等,編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節 預算
第九十五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本年度實際征繳和支出、結余情況以及征繳和待遇支付部門傳來的下年度征繳計劃和待遇支出年度計劃,編制預算草案,按程序報批。
第九十六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預算草案,填制預算報表,將其傳給征繳部門和待遇支付部門,并根據征繳情況及實際收支情況,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九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報批。
第五節 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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