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2005]233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的意見
時間:2009-12-07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的意見
渝國稅發〔2005〕233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再就業優惠證〉
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國稅發〔 2005〕4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鑒于我市對下崗失業人員未制定統一的《再就業優惠證》,為確保國家各項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我市享受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證件為以下三類證明(以下簡稱“再就業優惠憑證”),下崗失業人員憑以下三類證明之一作為申請享受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證件。
(一)“下崗證”
(二)“職工失業證”
(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結合“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外省市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我市實現再就業后,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有關政策。
二、申請再就業稅收減免政策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對企業報送的再就業優惠憑證及其名冊與勞動合同或協議進行審核,并在企業使用下崗失業人員情況證明上提出審核意見(證明式樣見附件)。
三、對已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下崗再就業人員,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在其“再就業優惠憑證”原件上加蓋“已享受稅收優惠”印章。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稅務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勞動保障部門按季將新發放“再就業優惠憑證”的情況以電子或紙質文件形式通報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按年將減免稅費情況通報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全市待“金保工程”開通后,建立起市內聯網的下崗失業人員相關信息查詢系統。
四、勞動保障部門應嚴格按政策規定的范圍和程序發放“再就業優惠憑證”。對原發放的“下崗證”更換“職工失業證”時,一律要先收回“下崗證”,再重新發放“職工失業證”;凡原“下崗證”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記錄,在重新發放“職工失業證”時,必須注明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對發放“再就業優惠憑證”的情況及領證人員的相關信息要錄入微機,實行動態管理。
附件:1.重慶市企業使用下崗失業人員情況證明(表樣)
2.重慶市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名冊(表樣)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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