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社[1999]175號]關于轉發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保障等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時間:2009-12-07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勞動局
關于轉發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保障
等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渝財社〔1999〕175號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社會保險制度規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保障等問題的通知》?財社字〔1999〕173號?,現將原文轉發,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經辦機構經費按基金統籌級次的同級財政安排。
二、各級經辦機構清理從1997年底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費結余?含提取的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結余?以及1998年底前從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費結余,納入基金統籌級次的同級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經同級財政審核后結轉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三、1998年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費?含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經基金統籌級次的同級財政審核,確屬經辦機構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應全額返還基金。
四、1999年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費?含離退休人員活動費?應全額返還基金。
五、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建立了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的,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
保障等問題的通知
財社字〔1999〕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社會保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撥付。現就經辦機構經費保障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9年1月起,經辦機構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人事?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人數核撥。其中:人員經費原則上參照現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等有關規定并考慮經辦機構的實際情況核定;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根據經辦機構工作需要,分別按定額和定項辦法核定預算。
二、經辦機構經費原則上由同級財政安排,實行社會保險省級或地級統籌的地區,可以由省級或地級財政統一安排統籌區域內各級經辦機構經費,也可以由省級或地級財政安排適當的專項經費,對下級財政予以補助,專項用于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三、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部頒布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同時廢止。
四、各級經辦機構不得再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費用。要對1997年以來管理費提取及使用情況進行清理。1997年底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費結余以及1998年底前從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費結余,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經同級財政審核后結轉以后年度繼續使用;1998年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費,除經財政部門審核確屬經辦機構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應全額返還基金;1999年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費應全額返還基金。
五、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經辦機構財務管理的指導、監督與檢查,同時,要進一步樹立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經費的及時足額撥付。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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