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0-05-22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渝醫保發〔2020〕31號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精神,進一步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創新醫療服務模式,促進我市“互聯網+”醫療服務健康發展,現就我市實施“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互聯網+”醫療服務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將線下已有醫療服務通過線上開展、延伸。“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工作應當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按照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現行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體系統一管理,實行公平的線上、線下價格和支付政策,使“互聯網+”在實現優質資源有序下沉和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
(一)項目設立權限
根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分級管理原則,市醫療保障局在國家醫療保障局的指導下,結合我市醫療技術發展實際,設立和調整適用全市范圍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設立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計價說明等,審批我市各級醫療機構已有線下項目通過線上開展或新增“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市醫療保障局審批我市各級醫療機構已有線下項目通過線上開展或新增“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醫療機構將已有線下項目通過線上開展,申請立項收費的,由協議醫療保障部門受理,符合準入條件的,提交市醫療保障局集中審核。醫療機構申請新增“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的相關規定,向協議醫療保障部門提交成本測算、價格建議、經濟性評估報告、與線下同類項目比較分析等資料。區縣醫療保障部門初審后,將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提交市醫療保障局集中審核。
市級協議公立醫療機構直接向市醫療保障局申請。
(二)項目分類管理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統一執行市醫療保障局公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未經批準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互聯網醫院按其登記注冊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性質適用相應的價格項目政策。
(三)項目準入條件
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應屬于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準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范明確的服務;二是應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三是服務過程應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四是服務應可以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五是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不得以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內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項目。
(四)不作為“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
醫療機構提供的以下服務,不得作為“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一是僅發生于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二是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于診療活動的服務;三是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
以上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遠程手術指導、遠程查房、醫學咨詢、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醫學鑒定、健康咨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等,不得作為“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三、“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管理
(一)價格制定
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管理的要求,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制定和調整我市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公立醫療機構按不超過市醫療保障局公布的項目價格收取費用。
市醫療保障局制定調整“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應保持線上線下同類服務合理比價:一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服務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和價格水平,體現激勵服務與防止濫用并重;二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經濟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線上服務可以比傳統就醫方式更有利于節約患者的整體費用;三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必要成本的差異相匹配,體現醫療服務的共性成本和“互聯網+”的額外成本。
新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可以由市醫療保障局制定或與醫療機構協議確定試行價格,試行期兩年。試行期滿,由市醫療保障局在評估服務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況的基礎上公布正式價格政策。
(二)價格分類管理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滿足個性化、高層次需求為主的“互聯網+”醫療服務,以及向國外、境外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應落實特需醫療規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場調節價政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公立醫療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和浮動范圍并書面報備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市級協議公立醫療機構直接向市醫療保障局報備。
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三)價格規范管理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包括一個項目的完整費用。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第三方提供遠程服務的,應當經患者同意,按服務受邀方醫療機構執行的項目價格標準向患者收費。“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邀請方、受邀方及技術支持方等多個主體或涉及同一主體不同部門的,各方自行協商確定分配關系。
檢查檢驗服務,委托第三方出具結論的,收費按委托方線下檢查檢驗服務項目的價格執行,不按遠程診斷單獨立項,不重復收費;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準許開展互聯網復診服務,不區分醫務人員級別,均按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依托“互聯網+”提供家庭醫生服務,按照服務包簽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和結算費用,不因服務方式變化另收或加收費用。
(四)價格權益保護
各級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收費應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規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并以明確清晰的方式公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基金監管力度,對于醫療機構存在強制服務、分解服務、以不公平價格提供服務、虛報價格等失信行為的,采取約談告誡、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約束,涉嫌違法違規的,應及時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檢查執法部門。
四、“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政策
(一)支付范圍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內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的,向市醫療保障局備案后,確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并按現行規定支付。屬于全新內容的“互聯網+”并執行政府指導價格的基本醫療服務,由市醫療保障局按照規定,綜合考慮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及其相應醫保支付標準。
(二)協議管理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特點,支持“互聯網+醫療”等新服務模式發展。按照醫保總額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總額控制指標,完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調整醫保信息系統,優化結算流程,同時加強醫療服務監管,支持定點醫療機構依托“互聯網+”提供規范、便捷、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
(三)基金監管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基金監管力度,對于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規違約、欺詐騙保等行為的,按照醫保相關規定及醫保服務協議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作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適應“互聯網+醫療”和醫療機構服務模式發展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意見要求,及時梳理調整“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做好有關政策銜接。涉及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職責的,應充分聽取意見建議,做好溝通配合工作,及時移交問題線索。
(二)加強價格監測和政策完善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以公立醫療機構為重點,加強醫療服務價格日常監測監管,及時報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線下項目服務形式改變后,費用出現較大波動的情況,要及時開展調查,及時向市醫療保障局報告。要認真分析研究并積極應對、妥善處理、及時上報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政策措施。
(三)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結合“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新規律、新特點,及時準確解讀價格和支付政策,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優化氛圍,凝聚共識,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為改革創造良好環境,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本實施意見自2020年5月20日起執行。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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