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實現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與用人單位繳費脫鉤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實現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與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的通知
時間:2020-04-10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渝醫保發〔2018〕2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職工大額醫保繳費政策實現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與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的通知》(渝府發〔2018〕59號)精神,切實做好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的各項工作,現就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有關政策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有關政策
(一)關于大額互助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額醫保)繳費標準的調整
1.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不再為退休人員繳納大額醫保費,即取消用人單位為其退休人員繳納費率為1.5%的大額醫保費。
2.在職職工大額醫保費,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大額醫保費,由醫保經辦機構從其每月應劃轉的個人賬戶資金中代扣代繳。
(二)關于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基數的調整
1.從2019年1月1日起,單位參保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基數,由“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調整為“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以下簡稱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為確保合理銜接,平穩過渡,對當前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的,單位參保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鎖定,具體按以下意見處理:
(1)單位參保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基數鎖定時點為2018年12月份。
(2)從2019年1月1日起,單位參保退休人員2018年12月份的個人賬戶劃入基數高于2018年度社平工資的60%的,按其2018年12月份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執行并鎖定劃入金額。此后待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上漲并達到其2018年12月份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后,統一按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執行,并隨上年度社平工資60%的調整而進行動態調整。
(3)每年待市統計部門正式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資后,對單位參保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當年劃入金額實施清算。
2.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按法定條件、法定程序退休后,隨本單位其他退休人員統一執行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即該單位退休人員劃入基數是執行上年度社平工資60%的,該單位新退休的人員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資60%劃入個人賬戶;該單位退休人員劃入基數是被鎖定的,在鎖定期間則該單位新退休的人員按照鎖定基數劃入個人賬戶。
3.因改制、改革實施合并或拆分的用人單位,合并前各單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基數不一致的,合并后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按就高原則統一執行;拆分后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按拆分前原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執行。
(三)關于用人單位出現醫保欠費,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政策的調整
1. 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出現欠費時,該單位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按以下意見處理:
(1)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到我市規定年限的退休人員,其醫保待遇按規定正常享受,不再因單位欠費而中斷。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我市規定年限的退休人員,其職工醫保待遇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渝府發〔2006〕82號,以下簡稱渝府發〔2006〕82號文件)的規定停止享受。待退休人員按我市現行規定補繳不足年限繳費后,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2.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已處在欠費狀態,該單位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按以下意見處理:
(1)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到我市規定年限的退休人員,從2019年1月1日起按規定恢復其職工醫保待遇。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我市規定年限的退休人員,繼續按渝府發〔2006〕82號文件規定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待退休人員按我市現行規定補繳不足年限繳費后,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四)關于用人單位關閉破產解體后其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政策的調整
2019年1月1日起,參保用人單位因發生關閉、破產、解體、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造成參保主體消亡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現行醫保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參保地的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醫保登記。用人單位申請辦理注銷醫保登記后,單位退休人員的醫保待遇按以下意見處理:
1.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到我市規定年限的退休人員,其職工醫保待遇在用人單位注銷醫保登記后,繼續按規定享受。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我市規定年限的退休人員,可在用人單位注銷醫保登記辦理完結前,按我市現行規定補繳不足年限繳費,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用人單位注銷醫保登記辦理完結時,退休人員仍不補繳不足年限醫保費的,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3〕86號)規定,不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同時解除單位參保的醫保關系。此類參保人員可自愿選擇以個人身份接續其職工醫保或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五)關于補繳職工醫保費的調整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或已參保單位漏報、瞞報參保人員及繳費工資的,可按照《關于補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3﹞35號)補繳醫療保險費。其中,退休人員補繳2018年12月31日前醫保費的,用人單位仍按1.5%的費率補繳大額醫保費。退休人員補繳2019年1月1日后醫保費的,大額醫保按申請時的繳費標準進行補繳;個人賬戶按補劃時本單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劃入基數和規定比例計算并補劃。
二、調整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大額醫保繳費政策
(一)參保人員繳費期滿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大額醫保繳費標準,由原來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1%”調整為“與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退休人員的大額醫保個人繳費標準一致”。2019年度為60元/年(5元/月)。以后隨用人單位大額醫保個人繳費標準政策調整而適時調整。
(二)繳費期滿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繳納大額醫保費,參加二檔的,其大額醫保費由醫保經辦機構從其每月應劃轉的個人賬戶資金中代扣代繳;參加一檔的,其大額醫保費仍按年繳納。
(三)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以及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仍在繳費期內的參保人員(含按年繳費和一次性躉繳的參保人員),其大額醫保繳費標準及繳費方式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有關要求
職工醫保政策調整,是市委市政府實現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與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的重要舉措,也是適應社會經濟改革需要切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和穩定工作,確保此項政策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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