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培訓機構申請開班和經費
時間:2011-11-07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一、依據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再就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4〕108號)和關于印發《重慶市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經費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社發〔2004〕79號)。
二、辦理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立并符合下列條件,與當地縣以上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簽訂了再就業培訓服務協議的高等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和就業政策,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熱心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任務;
(二)具有開展下崗失業人員職業指導、實用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創業培訓以及其它與再就業相關知識教育所必需的師資、教學實習場地和設施設備;
(三)專業和課程設置符合勞動力市場需求,培訓方法和形式能夠滿足下崗失業人員彈性學習的需要;
〔四)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較好,基本沒有學員投訴;
(五)具有一定培訓規模和比較穩定的就業渠道,培訓質量好,培訓后就業率較高。
三、申請開班時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時限
再就業培訓機構舉辦再就業培訓班,事前應填寫《重慶市再就業培訓班申請表》,并持培訓班學員的《重慶市職工失業證》或《重慶市企業職工下崗證》,報培訓機構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核查。再就業培訓機構舉辦教研性或示范性培訓班的,持相應材料報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審核。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培訓申請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核意見。
四、申請培訓經費時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時限
培訓班結業后的一個月之內,再就業培訓機構憑學員《重慶市再就業培訓班學員結業花名冊》和《重慶市再就業培訓班學員登記表》,再就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憑證等材料,向審核培訓班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再就業培訓經費。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學員結業后6個月內實現了再就業的,再就業培訓機構須報送該培訓班的《重慶市再就業培訓班再就業人員花名冊》,同時提供學員與用工單位簽訂的1年期以上的用工協議或勞動合同復印件;屬于社區就業的,應提供學員與相關勞動組織簽訂的用工協議或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開據的再就業證明材料;屬于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培訓班結業后超過6個月以上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再就業培訓機構的再就業培訓經費申請。
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再就業培訓機構經費申請后,將培訓教學審核情況填寫《重慶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情況表》,轉送當地財政局。如無異議,當地財政局應在一個月內安排撥付再就業培訓經費。
五、辦理地點
各培訓機構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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