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社部函[1999]26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事業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使用有關證件的通知
時間:2009-12-21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事業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
使用有關證件的通知
勞社部函〔1999〕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所有繳費單位?包括事業單位?都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持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目前尚未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可暫持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效證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事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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