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勞社發[2001]48號]關于做好駐渝部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09-12-21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軍區聯勤部關于做好駐渝部隊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失業保險
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勞社發〔2001〕48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軍區駐渝各部隊:
為支持軍隊現代化建設,解除軍隊職工失業后的后顧之憂,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和《重慶市失業保險規定》(渝府發〔1999〕32號)的有關精神,結合重慶實際,經軍地雙方協商,現就做好駐渝部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范圍
駐渝部隊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單位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均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社會統籌。
二、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失業保險的基數。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繳);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繳費時間及方式
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實行屬地化原則。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職工本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負責按月代為扣繳。
四、失業保險金的申領及領取期限
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憑原單位簽發的有關證件,60日內到其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不納入失業人員管理,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五、組織管理
成都軍區聯勤部委托重慶警備區后勤部負責駐渝部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失業保險統籌工作組織及管理的協調。部隊職工原則上按部隊編制序列和隸屬關系,由師以上機關后勤部門統一作為一個參保單位,到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失業保險事宜。各參保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所需經費由原工資渠道列支。繳費出現困難時,由重慶警備區后勤部協調,必要時呈報軍區聯勤部督促解決。
六、實施時間
本通知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職工在此前符合國家有關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失業保險費。今后,國家出臺新的失業保險有關政策時,按其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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