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09-12-07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貫徹《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
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9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
為認真貫徹《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規范我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發放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2001年1月1日起,統一執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二、失業人員憑原單位簽發的有關證件,60日內到其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不納入失業人員管理,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由本人按月到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逾期不辦理領取手續的,其當月應領而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作自行放棄處理。無故逾期超過60日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的,將按其已重新就業處理,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其他待遇。
四、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單位已為其職工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單位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到單位投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活補助金;生活補助金按單位為其實際繳費年限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50%一次性計發。
五、從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失業人員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改為銀行或郵局代為發放。各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方便失業人員領取的原則,確定國有商業銀行或郵政代為發放。失業保險金每月發放時間,由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并告知失業人員。
六、原我市失業保險金申領有關規定,與《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不一致的,按《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執行。
七、《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由市就業服務管理局統一印發。
八、本通知從2001年1月1日執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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