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英才計劃實施辦法(試行)
時間:2019-06-04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英才計劃實施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才工作重要論述和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入推進科教興市和人才強市行動計劃,進一步營造近者悅、遠者來的人才發展環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決定實施重慶英才計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目標。從2019年起,用5年左右的時間,有計劃地遴選支持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點行業的高層次人才2000名、團隊500個,示范帶動各地區各部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的重要指示要求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第三條 基本原則。堅持黨管人才、統分結合、示范引領、重點支持的原則,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發揮組織部門牽頭抓總和職能部門具體推動作用,優化整合人才工程項目,改革創新人才發現、培養、使用、評價、激勵機制,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全市改革發展事業中來。
第四條 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市委組織部牽頭統籌實施重慶英才計劃。有關市級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各項目實施方案并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本條件與遴選數量
第五條 重慶英才計劃共設優秀科學家、名家名師、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技術技能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5個專項,計劃支持優秀科學家100名,名家名師300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900名、團隊500個,技術技能領軍人才200名,青年拔尖人才500名。
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調整項目設置。
第六條 申報人(團隊成員)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自覺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具有愛國奉獻精神;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
第七條 重慶英才·優秀科學家。計劃支持100名,每年遴選20人左右。申報人應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能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高新產業、帶動新興學科,研究方向處于國內國際前沿,具有成長為國家級或世界級科學家的潛力。重視遴選中青年科學家。由市委組織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協聯合組織實施。
第八條 重慶英才·名家名師。計劃支持人才300名,每年遴選60人左右。申報人應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力出眾、業績突出、群眾公認,產生較大影響。主要從文化旅游、哲學社會科學、教育、醫學、社會工作等領域中遴選。由市委宣傳部、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市衛生健康委聯合組織實施。
第九條 重慶英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計劃支持人才900名、團隊500個,每年遴選180人左右,團隊100個左右。
——創新領軍人才。計劃支持650名,每年遴選130人左右。申報人應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較強的開拓創新能力,在引領創新、改革攻堅、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能帶領本專業本學科本行業在國內國際居于領先水平。主要從科技創新、教育、重點產業、醫學等領域中遴選。由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工商聯聯合組織實施。
——創業領軍人才。計劃支持250名,每年遴選50人左右。申報人應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在創業融資、引領企業發展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主要從科技創業、科技創投、企業經營管理等領域中遴選。由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市工商聯聯合組織實施。
——創新創業示范團隊。計劃支持團隊500個,每年遴選100個左右。申報團隊應當有不少于3名固定的核心成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掌握國內外公認的領先技術。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
第十條 重慶英才·技術技能領軍人才。計劃支持200名人才,每年遴選40人左右。
——高技能領軍人才。計劃支持150名,每年遴選30人左右。申報人應是為經濟發展和重大戰略實施作出突出貢獻,具有高超技藝技能和一流業績水平,并長期堅守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工作的優秀技能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組織實施。
——鄉村領軍人才。計劃支持50名,每年遴選10人左右。申報人應是立志奉獻鄉村振興事業、適應新時代農業農村發展需要、從事農村產業發展3年以上,在農村發揮示范和引領作用的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由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重慶英才·青年拔尖人才。計劃支持500名,每年遴選100人左右。申報人應是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哲學社會科學、文化藝術等重點領域及其他行業領域嶄露頭角的優秀青年人才,一般具有博士學位或突出專業水準,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年齡在40周歲以下。由市委組織部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渝東北、渝東南片區急需緊缺人才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評審標準,給予傾斜支持。
第十三條 已入選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和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等國家級人才計劃(項目)人才,可申報重慶英才·優秀科學家項目。國家級人才計劃(項目)青年項目入選者可申報重慶英才·青年拔尖人才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 優秀科學家、名家名師、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技術技能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項目之間不逆向支持。名家名師、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技術技能領軍人才不重復支持。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報人(團隊負責人)每次只能申報專項內的一個子項。支持周期結束后,創新創業示范團隊的負責人可申報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其他子項,入選各子項的人才可申報創新創業示范團隊項目。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十五條 遴選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市委組織部每年年初部署年度遴選總體安排;各有關市級部門對所負責項目遴選工作作出具體部署,組織各地區各單位申報,開展資格審查、組織評審、公示,提出建議人選,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公布。
第十六條 遴選工作具體實施程序為:
(一)發布遴選通知。市委組織部部署年度遴選總體安排,各有關市級部門分別發布各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遴選工作的目標任務、標準條件、申報程序、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等。
(二)推薦申報。各區縣、各有關市級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各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按屬地管理和行業歸口推薦的原則,分頭開展推薦申報工作。
(三)資格審查。各有關市級部門牽頭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申報人(團隊)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情況應及時反饋推薦單位。
(四)評審。各有關市級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報本部門黨組(黨委)會議審議,形成擬入選名單。擬入選名單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按規定不予公示的除外)。
(五)確定入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擬入選名單,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正式納入重慶英才計劃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入選人才(團隊負責人)的思想引導和政治引領,注意將入選人才納入各級黨委聯系服務范圍,定期組織國情研修考察、咨詢服務等活動,引導入選人才(團隊負責人)弘揚愛國奮斗精神、嚴守學術道德規范、勇于創新創業創造。
第十八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為入選人才頒發證書。將入選人才(團隊負責人)納入市級人才服務范圍,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九條 向入選人才發放一定額度的人才獎勵金(作為市政府獎勵,依法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從事科研工作的入選人才(團隊),給予一定額度的研究支持經費,主要用于創新研究、科研條件改善、成果轉化、團隊建設、學術交流等。具體為:
(一)給予重慶英才·優秀科學家每人30萬元—50萬元的人才獎勵金,從事自然科學領域研究的每人120萬元—200萬元的研究支持經費,從事其他領域研究的每人80萬元的研究支持經費,特別優秀的以“一事一議”“一人一策”方式進行認定和支持。
(二)給予重慶英才·名家名師每人10萬元人才獎勵金和20萬元的研究支持經費。
(三)給予重慶英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每人10萬元的人才獎勵金和一定額度的研究支持經費。其中,給予創新領軍人才每人10萬元的人才獎勵金和40萬元的研究支持經費;給予創業領軍人才每人10萬元的人才獎勵金;給予創新創業示范團隊每個30萬元的研發支持經費。
(四)給予重慶英才·技術技能領軍人才每人10萬元的人才獎勵金。
(五)給予重慶英才·青年拔尖人才每人10萬元的人才獎勵金和一定額度的研究支持經費。其中,從事自然科學領域研究的,每人40萬元的研究支持經費;從事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研究的,每人20萬元的研究支持經費。
以上資金從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予以列支。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負責入選人才(團隊)的具體培養、使用、管理、服務等工作,為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入選人才(團隊)以3—5年為周期進行支持。入選人才(團隊)應與有關市級部門或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合同,明確支持周期內的目標任務。
第二十二條 給予入選人才(團隊)的研究支持經費,原則上在支持周期內統籌使用,確有需要可在原支持周期結束后再延長2年。支持周期內,入選人才(團隊)在市內轉換工作單位的,經有關市級部門同意并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人才獎勵金和研究支持經費一并流轉。因個人原因辭職辭聘調離重慶市的,視合同履行情況收回部分資助經費,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渝東北、渝東南片區的入選人才在支持周期內調離渝東北或渝東南片區,視合同履行情況收回部分資助經費,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支持周期內,各用人單位每年將入選人才的工作履職情況報有關市級部門,有關市級部門檢查評估后按標準給予支持。市委組織部會同各有關市級部門適時開展考核評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考核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人才計劃。
第二十四條 入選人才(團隊)應珍惜榮譽、嚴格自律。對弄虛作假騙取入選資格的,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和違紀違規受到懲處的,不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并依法追回獲得的人才獎勵金和研究支持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商市級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入選原人才計劃且仍在支持周期內的入選人才,按原周期、原政策繼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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