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18-12-17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渝府發〔2007〕10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是指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普通本?聘叩葘W校、高等職業院校和承擔高職學歷教育的成人高校(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各高校國家獎學金獎勵名額由市財政局、市教委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分配。根據學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一次性就業率及資助工作業績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要適當向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高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學校事業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設立“綠色通道”,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粕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見附表1)。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4、學習刻苦努力,成績優異;
5、在校期間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八條 高校應按照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原則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身心健康、實踐技能、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進行科學評價,并制定學習成績優異的具體標準。
名額分配與預算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市財政局、市教委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標準下達到各高校。
第十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市屬高校,國家獎學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高校,由市教委專戶撥付。
第十一條 每年度末,各高校要將國家獎學金預算納入年度決算,并按規定報送年度決算報告。
第三章 評審與發放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 各高校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初評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20日前,各高校應將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上報市教委。市教委審核、匯總后,在市教委公眾信息網上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每年10月31日前,市教委將公示后的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批復公告,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國家獎學金專項資金撥付至高校賬戶的10個工作日內,學校應一次性地及時足額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高校要建立健全國家獎學金發放管理制度,切實加強管理。應通過儲蓄賬戶等方式將國家獎金發放到獲獎學生手中,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十條 各相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茫坏媒亓、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教委將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對國家獎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國家獎學金獲獎資格,并追繳違規獎勵資金,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1、獲獎對象不符合基本條件;
2、未能及時向受助學生發放國家獎學金;
3、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國家獎學金;
4、截留、擠占、挪用國家獎學金;
5、對國家獎學金進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部門和各高校要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及網絡等新聞媒體,對獲獎學生先進事跡進行宣傳,樹立典型。同時,對獲獎學生要鼓勵他們珍惜榮譽,奮發向上,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學生合理使用國家獎學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渝府發〔2007〕10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是指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普通本?聘叩葘W校、高等職業院校和承擔高職學歷教育的成人高校(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各高校國家獎學金獎勵名額由市財政局、市教委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分配。根據學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一次性就業率及資助工作業績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要適當向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高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學校事業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設立“綠色通道”,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粕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見附表1)。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4、學習刻苦努力,成績優異;
5、在校期間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八條 高校應按照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原則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身心健康、實踐技能、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進行科學評價,并制定學習成績優異的具體標準。
名額分配與預算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市財政局、市教委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標準下達到各高校。
第十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市屬高校,國家獎學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高校,由市教委專戶撥付。
第十一條 每年度末,各高校要將國家獎學金預算納入年度決算,并按規定報送年度決算報告。
第三章 評審與發放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 各高校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初評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20日前,各高校應將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上報市教委。市教委審核、匯總后,在市教委公眾信息網上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每年10月31日前,市教委將公示后的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批復公告,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國家獎學金專項資金撥付至高校賬戶的10個工作日內,學校應一次性地及時足額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高校要建立健全國家獎學金發放管理制度,切實加強管理。應通過儲蓄賬戶等方式將國家獎金發放到獲獎學生手中,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十條 各相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茫坏媒亓、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教委將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對國家獎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國家獎學金獲獎資格,并追繳違規獎勵資金,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1、獲獎對象不符合基本條件;
2、未能及時向受助學生發放國家獎學金;
3、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國家獎學金;
4、截留、擠占、挪用國家獎學金;
5、對國家獎學金進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部門和各高校要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及網絡等新聞媒體,對獲獎學生先進事跡進行宣傳,樹立典型。同時,對獲獎學生要鼓勵他們珍惜榮譽,奮發向上,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學生合理使用國家獎學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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