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時間:2018-12-17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為做好全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科學、合理分配資助資源,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精準落實到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現就全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全市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教育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普通本專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以下簡稱“高校”,不含中央高校)。
二、本指導意見中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全市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普通本專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中,學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三、高校精準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做好資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決定資助政策落實效果的基礎性工作。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合理確定標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
四、經高校認定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的學生,享有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含重慶市生源地補充助學貸款)、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資助的資格。凡未經認定者的學生,不得享有上述資助項目資助資格。
五、高校應建立健全校內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強化責任意識。
(一)各高校應成立以分管校(院)長為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監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各高校應設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配備業務能力強、數量充足、滿足本校資助工作實際需要的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校學生資助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高校各院(系)應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院(系)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人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組織、審核本院(系)認定工作。
(四)高校各院(系)應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民主評議工作。在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學生總人數的10%。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進行公示。
各高校要切實落實班級輔導員(班主任)、院(系)資助工作負責人認定工作的主體責任,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問責機制。
六、合理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結合具體實際,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分為3類: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學生,原則上應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建檔立卡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城鎮零就業家庭學生,原則上應認定為比較困難學生;農村其他低收入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學生,原則上應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高校能證明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因休學未在學校學習生活的;
2.使用高檔娛樂電器或通訊工具、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生活鋪張浪費、奢侈的;
3.未經學校審批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房的;
4.節假日經常外出旅游的;
5.家庭因購(建)房、購車、投資等欠下債務的;
6.有其他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并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各高校應當制定科學、嚴謹的認定工作程序,由四級認定工作組織根據相應工作程序和各自職責分工,認真負責、準確及時完成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認定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1.高校在向當年本校錄取的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必須同時向錄取新生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表1)。
2.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在每年春季學期放假前,向在校學生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表1)和《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表2)。
3.凡需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須經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一級民政部門審查后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4.上一學年已經被所在高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如果其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改善,在本學年再次申請資格認定時,只需要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5.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全面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指導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匯總和統計。
6.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應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按照本指導意見和學校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因素,采取大數據分析、個別訪談等方式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認真進行民主評議,對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進行初審,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
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在評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時,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要對建檔立卡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城鎮零就業家庭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給予重點關注。
7.高校院(系)認定工作組應認真審核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書面意見后予以更正。
8.經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應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要杜絕信息泄漏。
如師生等對認定有異議,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院(系)認定工作組在收到質疑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師生等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回復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復議;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接到復議申請后,應認真進行情況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如反應情況屬實,應當及時做出調整,并公開調整決定;如反映情況不實屬,應及時作好解釋工作。
9.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復核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報送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時將審定的最終結果通知院(系)認定工作組,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數據庫。
八、監督與管理。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各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的咨詢、投訴受理工作,負責對有效投訴進行認真核實,及時回復投訴處理意見。
1.各高校要主動關愛學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家庭經濟困難但本人沒有提出認定申請的學生,并及時將其納入認定范圍。
2.各高校應切實加對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和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及時向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院(系)認定工作組報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變化情況。
3.各高校及高校院(系)每學年應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
對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學生,應實現逐個核實,加大實地走訪比例。對于核實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應取消其資助資格,全額追回已經發放的資助資金,并在學生檔案進行記載;情節嚴重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九、各高校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物價水平、本校收費水平、學生家庭經濟能力等因素,積極探索制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評分指標體系,及時修訂完善認定工作具體程序和實施細則。
各高校要將本校資助制度和相關情況在本次門戶網站進行公開,切實做到“四公開”,即所有資助項目要公開,所有申請條件要公開,所有評審過程要公開,所有資助結果要公開。
十、本指導意見從2017年秋季學期起正式實施。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渝教財〔2008〕46)同時廢止。
標簽:學生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