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
時間:2009-12-26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行政處罰聽證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辦理內容
(一)申請聽證的對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
(二)申請聽證的范圍
我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
(三)申請聽證提交的材料
1.聽證申請書(經口頭形式提出的,法制部門應制作筆錄,并經申請人簽名);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聽證告知書(口頭告知的除外);
3.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證據材料;
4.申請人員的身份證明、委托書。
(四)辦理程序
1.當事人在被告知或收到聽證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我局法制機構提出聽證申請。法制機構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對當事人提出的聽證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2.決定聽證的,由法制機構負責人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3.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聽證通知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聽證人員的姓名;
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事項。
4.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案卷材料上報分管領導。聽證筆錄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五)辦理時限
法制機構自收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聽證。聽證主持人應在本機關決定聽證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聽證舉行前7日內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六)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承辦機構
法規處
承辦人:藍憲
四、聯系電話
63627294 聯系人:張秀均
五、辦公時間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2:30,下午14:00到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下午13:30到17:30
六、辦理地址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13號7021室,郵政編碼:400015
電子郵箱:cq63850263@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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