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
時間:2009-12-26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二、辦理內容
(一)申請復議的對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申請復議的范圍
對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對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3.對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5.認為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6.申請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7.認為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對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9.認為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市就業局、市社會保險局、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
2.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3.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4.認為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5.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6.認為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7.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8.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9.認為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于上述第2、5、6、7項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三)申請行政復議提交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3份(經口頭形式提出的,法制機構應制作筆錄,并經申請人簽名);
2.申請復議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資料,如行政許可、確認、處理決定等(復印件);
3.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證據;
4.與行政復議事實和理由有關的其它證據。
當面遞送申請書的人員應帶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應有單位委托書或單位證明。
(四)辦理程序
1.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我局的復議工作機構(設在政策法制處)提出復議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受理程序
在復議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其中不予受理決定經我局分管領導批準后送達復議案件當事人。
3.提出答辯程序
對于決定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工作機構在7日內向被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分別發出提交答辯通知書和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被申請人應在收到提交答辯通知書后10日內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提交復議工作機構。
4.審查、決定程序
復議工作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復議意見,復雜的案件征求有關業務處室意見后,報送分管領導審簽,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
5.送達程序
復議工作機構將復議決定書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等方式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五)辦理時限
復議工作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復議案件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六)收費情況
行政復議不收費
三、承辦機構
法規處
承辦人:藍憲、許興橋、王才毅、劉青青
四、聯系電話
63627294 聯系人:張秀均
五、辦公時間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2:30,下午14:00到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下午13:30到17:30
六、辦理地址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13號7021室,郵政編碼:400015
電子郵箱:cq63850263@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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