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有什么規定和標準?
時間:2009-12-06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單位和職工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與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簽訂欠費補繳協議,按協議約定補繳。
從簽訂協議之日起,單位及其職工在一年內清繳了所欠失業保險費與滯納金的,失業人員從單位繳清欠費次月起,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單位逾期不繳納的,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賠償。
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或者單位因欠繳失業保險費在限期一年內仍未繳清欠費,造成失業人員失業后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單位應比照失業人員工作年限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120%予以賠償。
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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