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基金征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基金征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勞社發〔2001〕57號
為認真做好參加市級統籌繳費單位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規范和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與計劃管理,現將《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基金征繳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市級統籌基金征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參加市級統籌繳費單位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規范和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與計劃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渝府發〔2001〕12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和職工是指地處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含北部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繳費單位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計劃的制定。
第四條 地稅機關負責轄區內繳費單位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
第二章 征繳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繳費單位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次年繳費申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稅機關審核后,制定征繳計劃,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年度繳費申報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費數額。
第六條 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級統籌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下達征繳計劃的批復,同時,將市級統籌各區征繳計劃匯總后,分別提交市財政和地稅部門備案。
第七條 市級統籌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下達的征繳計劃批復3個工作日內,向繳費單位下達《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同時,將全區的征繳計劃提交當地地稅機關按月征收。
第八條 新參保單位從其參保登記、繳費申報之月起納入征繳計劃。
第三章 征繳計劃的調整
第九條 繳費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調整征繳計劃:
(一)人員及繳費基數發生增減變動;
(二)跨地區成建制或部分成建制轉移;
(三)依法破產、解體、關閉;
(四)繳費單位之間發生兼并、合并、重組等。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調整征繳計劃的繳費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次月繳費申報,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調整其次月征繳計劃,并于每月20日前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繳費單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繳費申報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確定應繳費基數。
第十一條 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級統籌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下達調整征繳計劃的批復,同時,將市級統籌各區調整后的征繳計劃匯總后,分別提交市財政和地稅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級統籌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下達的調整征繳計劃批復3個工作日內,向繳費單位下達《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同時,將全區的征繳計劃提交當地地稅機關按月征收。
第四章 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應按《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的要求,于每月1—10日到當地地稅機關辦理繳費。
第十四條 地稅機關按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的月征繳計劃,為繳費單位開具《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
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憑地稅機關開具的,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到其開戶銀行繳納醫療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費的,每逾期一日,地稅機關按規定加收其應繳費額2‰的滯納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會同地稅機關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醫療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如實進行繳費申報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及職工的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征繳計劃的制定及報批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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