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電子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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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電子學會會費收取標準
根據2016年 12月18日重慶市電子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定,重慶市電子學會會費收取標準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個類別:
一、 單位會員按照理事長單位、常務副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五檔。標準如下:
1. 理事長單位:8000元/年2. 副理事長單位:5000元/年
3. 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4. 理事單位:2000元/年
5. 會員單位:1000元/年
二、 個人會員1. 會士、高級會員、會員:100元/年
2. 學生會員:免費
重慶市電子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重慶市電子學會。
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縮寫為CQIE。
第二條重慶市電子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重慶市內電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省級法人社團,是發展重慶市電子信息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學會的宗旨: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會的住所:重慶市南岸區崇文路2號(郵政編碼:40006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學會圍繞電子信息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技術交流;
(二)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
(三)普及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子信息技術應用;
(四)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科技書刊;
(五)開展決策咨詢、技術咨詢和技術展覽;
(六)研究和推薦電子信息技術標準;
(七)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成果和技術評價、電子信息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等;
(八)發展會員,健全組織;培養和舉薦人才;
(九)依法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于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為會員服務的科技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會士。
第八條會員基本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學會,積極參加學會活動;
(三)在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響。
具體條件如下:
(1)學生會員: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級以上成績優良的學生。學生會員從學校畢業后并達到普通會員的學術水平者,經本人申請并經批準后可成為普通會員。
(2)普通會員:已獲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3)高級會員:已獲得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4)會士:具有三年以上高級會員會齡,在電子信息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卓著,學術上有較深造詣,或在電子信息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5)單位會員:重慶市內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電子信息科研、生產、教學、服務和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科技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學會的活動;
(3)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參加學會的活動;
(2)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3)獲得學會技術咨詢支持的優先權;
(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2)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4)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2)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4)向學會反映本單位個人會員的意見、呼聲和要求;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推薦個人會員不低于5人。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并交回會員證。個人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經學會提示后,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個人會員觸犯刑律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單位會員被撤銷和注銷登記的,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學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學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學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規定;
(八)根據需要聘請學會顧問,決定授予榮譽稱號或名譽稱號;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學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會根據學科與產業發展需要設置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受學會理事會領導,負責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內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會設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由單位會員擔任,其代表即為理事或常務理事。
第二十七條學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九條學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監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監督學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監督學會依照學會章程、業務范圍及相關規章制度開展活動;
(三)監督學會及其成員是否有損害學會聲譽、利益的行為;
(四)監督學會財務狀況;
(五)對學會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四條 理事或監事任職期間,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單位推薦的理事或監事,由原單位提出繼任人選,報理事會或監事會審議;個人擔任理事、監事的,應當辭去相應職務。
第三十五條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審議通過,可增補部分理事或監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或監事總數的20%。
第三十六條學會秘書處是學會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七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八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理事長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常務副理事長代為履行。
第四十一條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四條 學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學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學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五條 學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學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學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重慶市科技協會撥款,掛靠單位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收取理事會單位和個人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學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學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 ,報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重慶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并重慶市科技協會審查批準。
第五十八條學會終止前,須在重慶市科技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學會經重慶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重慶市電子學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學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自重慶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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