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證服務指南
時間:2022-07-22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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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聯系方式
重慶市各公證處辦公地點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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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證 機 構 |
辦 公 地 址 |
咨詢電話 |
重慶市公證處 |
江北區紫康路155號中新大廈3-5樓 |
67835639、 67084031、 67187585 |
渝中區長江一路1號 |
86575541、 86565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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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博公證處 |
萬州區五橋百安大道161號 |
58226627 |
黔江公證處 |
黔江區城西街道西沙步行街199號 |
79225162 |
涪陵公證處 |
涪陵區興華西路16號1幢第3層 |
72864759 |
渝中公證處 |
渝中區人民路121號2、3樓 |
63841358、 63621964、 63661731 |
大渡口公證處 |
大渡口區春暉南路10號春暉大樓一樓 |
68082021、 68834854 |
中信公證處 |
江北區建新西路中冶大廈8樓 |
67869573 |
國信公證處 |
沙坪壩區天陳路2號世源大廈A棟11-1 |
65312871 |
沙坪壩區西雙大道24號附59號 |
65032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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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坡公證處 |
九龍坡區楊家坪直港大道天寶路3號 |
68104870 |
南岸公證處 |
南岸區南坪南湖路6號人武大廈4樓 |
62815912-0 |
北碚公證處 |
北碚區解放路153號 |
68863583 |
萬盛公證處 |
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塔山路7號政法委辦公樓1樓 |
48277783 |
渝北公證處 |
渝北區回興街道雙湖路7號3-2水木天地8棟2層 |
67813234 |
兩江公證處 |
兩江新區金開大道1218號N37月光之城6幢3A |
67692555 |
巴南公證處 |
巴南區龍洲灣龍德路77號四樓 |
66222956 |
長壽公證處 |
長壽區鳳城街道鳳嶺路6號附11號4樓 |
40244521 |
渝信公證處 |
江津區北固門街10號二樓 |
47522765 |
渝北區青楓北路12號高科雙子座B座20-2 |
6726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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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公證處 |
合川區南津街希爾安大道223號行政服務中心A區一樓 |
42820991 |
永川公證處 |
永川區人民北路6號1層 |
49859588、 49827365、 49855027 |
南川公證處 |
南川區北街7號司法局2樓 |
71422306 |
綦江公證處 |
綦江區文龍街道通惠大道69號市民服務中心二樓B區 |
48662590 |
潼南公證處 |
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春陽路298號2樓 |
44577681、44577680 |
銅梁公證處 |
銅梁區東城街道亞龍路2號1幢2樓公證處 |
45682993 |
大足公證處 |
大足區棠香街道二環南路969號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
43765478 |
榮昌公證處 |
榮昌縣昌元街街道海棠社區昌龍大道 |
46732597 |
璧山公證處 |
璧山區璧泉街道金劍路215號二樓 |
41421403 |
梁平公證處 |
梁平區行政服務中心3號樓108-109 |
53222611 |
城口縣公證處 |
城口縣北大街行政綜合樓1樓 |
59225438 |
豐都縣公證處 |
豐都縣三合鎮平都大道西段229號 |
70755138 |
墊江縣公證處 |
墊江縣桂溪鎮桂溪大道北段277號司法局一樓113室 |
74513477 |
武隆公證處 |
武隆區鳳山街道建設東路2號行政服務中心(負三樓) |
77721600 |
忠縣公證處 |
忠縣忠州街道果園路15號附6號三樓 |
54232930 |
開州公證處 |
開州區云楓街道江北街136號附1號2樓 |
52618699 |
云陽縣公證處 |
云陽縣北部新區迎賓大道云商大廈行政服務中心2樓 |
55162266 |
奉節縣公證處 |
奉節縣西部新區管委會億豐汽貿城東側司法局一樓 |
85985006 |
巫山縣公證處 |
巫山縣凈壇一路633號巫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
57650803 |
巫溪縣公證處 |
巫溪縣柏楊街道春申大道246號 |
51532073 |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公證處 |
石柱縣萬安街道萬壽大道109號 |
73330113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證處 |
秀山縣中和街道渝秀大道19號行政審批大廳4樓 |
76684102 |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證處 |
酉陽縣鐘多街道城南社區6組酉陽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一樓 |
75554707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公證處 |
彭水自治縣漢葭街道山谷路14號1樓 |
78842266 |
一、什么是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證是由國家專門司法證明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公證具有權威性、可靠性、廣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業、國籍、職業、行政級別、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別于其他機關的證明。
(2)公證證明的對象是沒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文書。
(3)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約束力。
(4)公證是一種非訴訟活動,是預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證機構通過其證明活動,預防糾紛發生,為解決糾紛提供可靠的證據。
二、公證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公證的目的是:“證明、服務、溝通、監督作用,預防和減少糾紛,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公證的意義在于:通過證明無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消除各種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害沖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證文書的法律約束力,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義務,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保持社會的安定團結,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三、公證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一)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法》第36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文書的特殊效力,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既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節約訴訟時間和成本。
(三)法定公證的特定效力。法定公證的特定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如果未經公證,該事項不能產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效力。
1.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404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不可撤銷的效力。《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3.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公證形式的效力。此種情況下通常表現為生效要件效力,未經公證機構公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辦理出國手續提交的多種文件、材料必須經公證才具有效力。
四、公證的受理范圍?
(一)公證事項
1.證明民事法律行為
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的一項主要業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證明合同(協議)。
a、證明各類經濟合同。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承攬合同、聯營合同、借(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勞動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股權(設備、技術)轉讓合同、企業兼并合同等。
B、證明各類民事合同、協議。包括贈與合同、合伙協議、贍養(撫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婚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民間借款(還款)協議、賠償協議、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協議等。
(2)辦理繼承公證。
(3)證明收養和認領親子。包括收養協議、解除收養協議、事實收養、扶養事實、認領親子協議(文件)等。
(4)證明單方法律行為。包括辦理遺囑、委托、聲明、贈與、承諾以及單方出具的擔保和保證、制作票據拒絕證書等。
(5)對現場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證明。包括招(投)標、拍賣、公司創立大會、抽簽、開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現場活動等。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公證機構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職務、職稱、學歷、經歷、身份、健康狀況、受(未受)刑事處分、民族、國籍、法人的資信情況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商業活動記錄、專利注冊證書、商標注冊證書等。
(2)公證的范圍包括: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復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等。
4.賦予無疑義的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5.保全證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二)其他法律事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登記事務。
2.提存。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4.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辦理公證應當向哪個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一)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二)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三)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四)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五)根據《司法部關于同意調整重慶市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的批復》(司復[2015]14號),2015年11月3日起,整個重慶市所轄區域設置為統一的一個公證執業區域,重慶市所有公證機構均可在全市各區縣(自治縣)范圍內執業,當事人可以選擇在重慶市任意公證機構就近辦理公證。
六、申請公證可以通過哪些渠道?
(一)線下申請:到公證處或者辦證點申請辦理。
(二)線上申請:通過12348重慶法網(網站、公眾號、app)、公證處微信公眾號、公證云在線申辦平臺app等線上提交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公證。
七、申請公證時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供什么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資格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時,還須提交代理人身份材料,授權委托書等材料);
(二)所申請的公證事項的材料、財產權利證明等。向公證機構提供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提供證據線索,公證機構調取收集相應證據材料。拒絕提交證據線索的,公證機構將不予辦理公證。
八、是否需要親自前往申請辦證?委托他人申請代辦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請。但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須本人親自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請;其他組織由其負責人代表申請。
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申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者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前款規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駐外使(領)館公證。
九、申請后多久可以拿到公證書?
公證機構審查后,認為可以出證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事實上,我市公證機構落實減證便民工作,簡單公證已實現當天辦結,除繼承等較為復雜的公證事項外,其他需調查核實的公證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即可辦結。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十、公證書是否需要本人前往領取?
公證書由申請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要求公證機構發送。收到公證書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公證機構交付各方當事人公證書正本各一份,并可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
十一、受理申請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證書?
不一定。公證機構經審查,發現公證事項有《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50條所規定情形的,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的;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當事人阻撓、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定的程序、期限辦理公證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十二、申請辦理發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能否直接在國外使用?
能否直接使用視公證書使用國要求而定。公證書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辦理認證手續。對于當事人自愿選擇委托公證機構代辦認證的,由公證機構指派專人或者通過市公證協會及時將認證文書統一遞交至市外事辦。
十三、申請辦理發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有什么特殊規定?
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要求,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學歷、定居、扶養親屬以及財產權益證明、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等公證書需要辦理副本審核寄送手續。公證機構通過市公證協會將公證書副本統一寄送至臺灣海基會,臺灣海基會收到公證書副本后,申請人持公證書正本到海基會辦理核驗手續后再行使用。
十四、認為公證書有錯誤時,如何處理?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五、公證收費
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司法局制定的《重慶市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
(一)公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政府定價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目錄,目錄以外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證服務收費由公證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公證機構與當事人協商公證服務項目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事務的難易程度;
3.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
4.公證機構、公證員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
(三)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公證服務費,應當事前與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按照實際發生額另行支付。
1.委托鑒定、檢驗檢測、評估、翻譯、公證書郵寄等費用;
2.公證機構到公證執業場所外辦理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所需的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事項,但當事人因舉證有困難,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取證發生的費用;
4.公證機構提供的其他與公證服務相關的事宜所發生的費用。
重慶市政府定價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
目錄和收費標準(試行)
序號 |
公證服務項目 |
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
一、證明法律證明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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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轉讓,股權轉讓,投資合作等經濟合同(協議) |
按標的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取: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部分(含50萬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費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按0.15%收取;5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按0.1%收取;5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
2 |
證明離婚、撫養、贍養、監護、勞動(勞務)、寄養、收養、解除收養關系、出國留學、遺贈扶養協議等民事協議 |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2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500元。 |
3 |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
按標的總額的0.05%—0.1%收取,最低每件收費300元。 |
4 |
簽發執行證書 |
按申請執行債務總額的0.1%—0.2%收取,最低每件收費500元。 |
5 |
繼承、贈與或接受遺贈 |
按受益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取:受益額在50萬元以下部分(含50萬元),按1%收取,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按0.6%收取;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按0.4%收取;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
6 |
辦理遺囑(含起草遺囑、攝像、刻錄光盤、沖印照片等費用) |
每件收費1000元。 |
7 |
委托、聲明、保證、認領親子等單方法律行為 |
不涉及財產處分的,每件收費200元;涉及財產處分的,每件收費500元。 |
8 |
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職務(職稱)、指紋、資格、資信、選票、戶籍注銷、國籍、公證書譯文與原文相符 |
每件收費100元。 |
9 |
出生、死亡、身份、學歷、學位、經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被證明文件的譯文與原文相符、寄養保證書、公民個人簽名、印鑒、尸體檢驗報告、尸體火化證、體檢證明、收養關系、撫養事實、票據拒絕、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
每件收費300元。 |
二、證明文件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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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證書譯文與原文相符 |
每件收費100元。 |
11 |
公民個人的簽名、印鑒、證書(執照)以及文本相符、被證明文件的譯文與原文相符 |
每件300元,其中涉及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的,每件收費100元。 |
12 |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章程、決議、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等 |
每件收費500元。 |
十六、辦理公證流程圖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3號)相關規定,參照本流程辦理。
附:1.12348重慶法網(重慶法律服務網):http://cq.12348.gov.cn
2.重慶掌上12348(12348重慶法網微信公眾號)、12348重慶法網客戶端
(ios)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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