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程序
時間:2009-11-30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工傷認定程序
受理事項: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性質的認定
受理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渝府發[2003]82號)
受理條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工作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提報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辦事程序和時限:
(1)工傷認定工作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表》后,認為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決定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決定不予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之訴權。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應簽收后予以寄回。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收集證人證言應填寫《工傷認定調查筆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的,應填寫《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并送達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證據,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的,應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應制作《工傷認定決定書》,在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5)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1—10級傷殘者,由負責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工傷證》,交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保存
收費情況: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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