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育保險基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渝財社〔2005〕172號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育保險基金調劑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全市生育保險待遇及時足額支付,規范資金上繳下撥行為,我們制定了《重慶市生育保險基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市財政局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重慶市生育保險基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生育保險待遇及時足額發放,規范生育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區縣和市級財政專戶的繳撥行為,根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含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具備以下條件時可申請生育保險調劑金:
(一)生育保險費征收率達到市級下達任務的90%以上,市對區縣(自治縣、市)以月征收進度為考核指標,即1、年度征收計劃下達前按上年實際征收數作為年度任務數考核;2、年度征收計劃下達后次月按下達任務數考核。(具體考核征收進度詳見附表一) .
(二)生育保險費收入的5 0%于次月8日前上解市財政專戶。
(三)不能保證當地生育保險待遇兩個月支付水平,特殊情況如并發癥例外。
(四)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生育保險基金,無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支付標準,以及擠占挪用基金等行為。
第三條 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需申請調劑基金的區縣(自治縣、市)在月度結算后10日內,由當地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填報《生育保險基金調劑申請表》一式兩份(附表二),經當地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二)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區縣(自治縣、市)申報資料及時審核,符合調劑條件的,每月匯總有關情況并提出書面調劑方案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三)市財政根據區縣(自治縣、市)申報資料、市級經辦機構調劑方案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意見按規定予以審批。
第四條 通過審批的調劑方案,由市財政將調劑金通過市級財政專戶及時劃撥到相關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專戶,區縣財政部門根據用款計劃及時將資金劃撥到經辦機構支出戶,保證生育保險待遇的發放。
第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如實填報《工傷保險基金調劑申請表》,不得虛報瞞報有關數據,財政部門要認真審核。市財政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將定期不定期對申報情況、基金使用執行情況、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劑金使用情況須接受當地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生育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凡擠占挪用行為一經查實,除扣回調劑金外,將按規定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從2 0 0 5年1 1月1日起施行。(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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