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
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勞社發〔2001〕59號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我局制定了《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市級統籌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個人帳戶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及所屬分支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個人帳戶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與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按規定如實提供與建立個人帳戶相關的基本情況。
第五條 個人帳戶資金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不同比例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部分和按其它有關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部分組成:
(一)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規定劃入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即:
1.35歲以下的職工,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3%;
2.35歲至44歲的,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5%;
3.45歲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7%;
4.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4%。
(三)按其它有關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每月將單位足額繳納基本醫療費的一部分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之月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停止向該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注入資金。
第七條 個人帳戶資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中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第八條 個人帳戶資金不得提取現金,不得用于除參保人員個人基本醫療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條 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條 職工勞動關系轉移,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勞動關系轉移。
職工勞動關系在統籌區內轉移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個人帳戶資金存儲額不進行劃轉;職工勞動關系轉移到統籌區外的地區時,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同時,對個人帳戶資金存儲額進行劃轉。
職工勞動關系轉移到未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的地區或單位時,用人單位填寫《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清算申請表》,經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結清其個人帳戶資金存儲額,同時終止其醫療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其個帳戶資金存儲額可以繼續使用。特殊原因(如考入中等以上院校、被判刑收監執行和勞動教養等)暫時無法使用個人帳戶資金的,其個人帳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恢復使用個人帳戶資金時辦理啟封手續,同時,按參保人員當時身份對個人帳戶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死亡,其個人帳戶予以注銷。個人帳戶資金有存儲額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填寫《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清算申請表》,同時提供經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的合法繼承人申請,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將個人帳戶資金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同時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沒有繼承人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其個人帳戶資金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出國定居的,其個人帳戶予以封存,個人帳戶資金存儲額繼續計息。加入外國籍的,注銷其個人帳戶,有存儲額的,由本人填寫《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清算申請表》,經用人單位簽署意見,送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結清其個人帳戶資金存儲額,同時終止其醫療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和長期派駐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其個人帳戶資金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支付給參保人員。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可以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了解本人的個人帳戶資金的計入和支出情況。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可跨年度結轉使用。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資金年末計息,并計入個人帳戶。計息辦法是:當年繳納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利率差額并入基金。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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