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勞社辦發〔2005〕105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信息實行規范管理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渝勞社辦發〔2005〕105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信息實行規范管理的通知
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有關單位:
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醫療用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現就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區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信息實行規范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圍
凡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定點醫療機構臨床用藥和定點零售藥店銷售的藥品,擬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且西藥通用名及劑型、中成藥(含民族藥)正式品名列入《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之內的,均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其藥品基礎信息實行規范管理。
二、管理辦法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信息登記表(附件);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生產及經銷的批準文件;
(三)市物價管理部門的價格批準文件;
(四)藥品化學結構說明書;
(五)其它有關技術材料和證明文件。
屬于管理范圍的藥品,擬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負責報送相關資料的單位應于該藥品擬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前10日內辦理相關手續。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符合《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規定范圍的藥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商品名、劑型、規格等內容,列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信息系統藥品庫,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范圍。未列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藥品庫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費用。
已列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信息系統藥品庫的藥品,其名稱(含商品名)、劑型、規格等發生變化時,應按以上辦法重新報送相關資料。
三、執行時間和相關要求
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印發前已列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信息系統藥品庫的藥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根據需要,通知有關單位補報相關資料。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結算醫療費用時,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及《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規定執行,對部分限定適應癥的藥品,不得超出限定范圍結算醫療費用。
附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信息登記表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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