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全市收養登記機構電話地址
時間:2018-12-17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國內居民收養登記辦事指南
受理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收養登記
(一) 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二)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 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無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相差40周歲以上。
3.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
(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在被收養人生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登記。
收養人提交的資料:
1.收養人的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結(離)婚證
2.由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無子女和有撫育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診斷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住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送養人提交的資料:
1.送養人身份證、戶口本和結(離)婚證
2.送養人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
3.單方送養的,須提供經公安部門出具的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
4.依法應征得有扶養人同意的,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繼子女收養
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月)(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1名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在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
一、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教育撫養好被收養人的承諾和和不虐待、不遺棄的保證);
2.收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結婚證件;
二、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送養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被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明;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
收養人資料:
1.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
2.由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無子女和有撫育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診斷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住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
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送養人資料:
1.戶口本、身份證(組織用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送養人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
3.單方送養的,須提供經公安部門出具的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
4.依法應征得有扶養人同意的,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提交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有特殊困難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健康證明(含乙肝5項、血尿常規、梅毒、艾滋)
6.(孤兒: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有其他撫養義務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撫養義務同意的書面意見)
被收養人:
1. 戶口本、健康檢查證明
2.如果年滿10周歲,被收養意愿書。
解除收養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
第二,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系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
1.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6.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
重慶居民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及華僑 收養登記辦事指南
一、受理單位重慶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中心
二、單位職責
(一)承辦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及華僑婚姻、收養登記的具體工作;
(二)提供全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的指導服務;
(三)開展婚姻收養政策宣傳,提供婚姻家庭咨詢服務。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四、收養登記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繼子女收養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四)華僑辦理收養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五)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辦理收養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件、身份證;
2.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六)外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由本國收養組織和在華代理人致電023-67729991聯系涉外收養事宜。
(七)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限及程序:
港澳臺居民、華僑收養登記審批時限為30日,外國人收養登記審批時限為7日。
辦理程序如下:
申請—填寫資料—審批—登記—頒證
溫馨提示
(一)收養登記條件補充說明: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2.無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者的能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的疾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5.夫妻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7.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8.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二)符合收養條件,并確定收養對象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請致電023-67729991咨詢、領取材料準備單。
辦理登記地點及時間
中心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9號(金源飯店旁)同聚遠景大廈14樓
郵政編碼:400020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14:00 ——17:00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23- 67729991
投訴電話 :023- 67727737
重慶各區縣收養登記處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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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電 話 | 聯系地址 | 郵編 |
萬州區婚姻登記處 | 58230008 | 萬州區白巖路140號(婚姻登記處) | 404000 |
黔江區婚姻登記處 | 79238299 | 黔江區長征北路96號(婚姻登記處) | 409000 |
涪陵區婚姻登記處 | 72203705 | 涪陵區順江大道6號行政服務中心4樓民政窗口 | 408000 |
渝中區婚姻登記處 | 63853237 | 渝中區和平路1號星河大廈區行政服務中心1樓 | 400010 |
大渡口區婚姻登記處 | 68083380 | 大渡口區月光村28幢婚姻登記處 | 400084 |
江北區婚姻登記處 | 67723353 | 江北區建新東路22號社會服務中心 | 400025 |
沙坪壩區婚姻登記處 | 65317129 | 芳草地9號西南醫院門診部對面 | 400030 |
九龍坡區婚姻登記處 | 68786372 | 楊家坪西郊路51號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 400050 |
南岸區婚姻登記處 | 62805025 | 南岸區民政局金紫街183號,南岸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 400060 |
北碚區婚姻登記處 | 68285662 | 北培區將軍路80號婚姻登記處 | 400700 |
渝北區婚姻登記處 | 67488599 | 渝北區空港新城順義路36號 | 401120 |
巴南區婚姻登記處 | 66236720 | 巴南區魚洞化龍路164號婚姻登記處 | 401320 |
長壽區婚姻登記處 | 40406858 | 長壽區鳳城長壽路25號 | 401220 |
江津區婚姻登記處 | 47292008 | 江津區幾江街道鞍子街原老科委辦公樓 | 402260 |
合川區婚姻登記處 | 85181990 | 合川區希爾安大道222號婚姻登記處 | 401520 |
永川區婚姻登記處 | 49573677 | 永川區匯龍大道568號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 402160 |
南川區婚姻登記處 | 71647722 | 南川區西城辦事處長遠居委,藝誠大酒店門面婚姻登記處 | 408400 |
綦江區婚姻登記處 | 48658895 | 綦江區古南街道文昌巷2號第一層3-2 | 401420 |
大足區婚姻登記處 | 43789932 | 大足區行政服務中心民政窗口婚姻登記處 | 402360 |
潼南縣婚姻登記處 | 44578168 | 潼南縣桂林街道辦事處興潼大道127號婚姻登記處 | 402660 |
銅梁縣婚姻登記處 | 45671407 | 銅梁縣南城街道辦事處民福街84號,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 402560 |
榮昌縣婚姻登記處 | 46793686 | 榮昌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 | 402460 |
璧山縣婚姻登記處 | 41413265 | 壁山縣中山南路175號 | 402760 |
梁平縣婚姻登記處 | 53236996 | 梁平縣梁山街道東正街魯班路6號 | 405200 |
城口縣婚姻登記處 | 59220886 | 城口縣郭城街道北大街6號,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 405900 |
豐都縣婚姻登記處 | 70738655 | 豐都縣行政服務中心3樓民政窗口 | 408200 |
墊江縣婚姻登記處 | 74517153 | 墊江縣桂溪鎮八一橋工農南路368號 | 408300 |
武隆縣婚姻登記處 | 77709677 | 武隆縣芙蓉中路30號 | 408500 |
忠縣民婚姻登記處 | 54237877 | 忠縣忠州鎮新華路2號,忠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 404300 |
開縣民婚姻登記處 | 52233003 | 開縣開州大道中段,開縣民政局轉婚姻登記處 | 405400 |
云陽縣婚姻登記處 | 55160919 | 云陽縣雙江鎮天鵝路一號 | 404500 |
奉節縣婚姻登記處 | 56836888 | 奉節縣永安鎮少陵路248號 | 404600 |
巫山縣婚姻登記處 | 57695182 | 巫山縣巫峽鎮廣東中路98號 | 404700 |
巫溪縣婚姻登記處 | 51338011 | 巫溪縣寧河街道先鋒路188號 | 405899 |
石柱縣婚姻登記處 | 73330418 | 石柱縣南賓鎮濱河中街50號,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 409100 |
秀山縣婚姻登記處 | 76860312 | 秀山縣中和鎮迎鳳路 | 409900 |
酉陽縣婚姻登記處 | 75530445 | 武隆縣巷口鎮芙蓉中路30號 | 408500 |
彭水縣婚姻登記處 | 78491327 | 彭水縣漢葭鎮石嘴街13組 | 40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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