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虛偽可怕信息煩擾民航秩序將受法律重辦.html
時間:2013-06-25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2013年5月15日新聞:歹意編造流傳虛假恐怖信息行動,嚴重搗亂社會秩序,已涉嫌沖撞刑法,形成編造、成心傳布虛假恐懼信息罪。依照《刑法》第291條規定,應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峻后果的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分認定“造成嚴峻后果”,處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達15年。
近年來,制作虛偽恐懼信息煩擾民航運輸秩序的犯法嫌疑人均受到法律重辦。2012年兩起備受社會關注的航班“詐彈”要挾案已經宣判:“10.08”南航航班南京旅遊“詐彈”被告人王某編造虛假可怕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8.30”深航航班“詐彈”被告人熊某犯假造虛偽可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周密龐雜的安全規定是為了保障每一班航班與每一個旅客的平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治安治理處分條例》、《刑法》均有相應的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法》(簡稱《刑法》)
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辦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逝世亡或者使航空器遭遇嚴重損壞的,正法刑。”
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職員應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噴射性、沾染病病原體等物資,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噴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余方式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對于懲辦劫持航空器犯法分子的決議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職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國民共跟公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違背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火藥、雷管或者其余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尚Flight from Hong Kong to Hangzhou未造成嚴峻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重大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國民共跟公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成心在應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教唆別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損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翔保險,尚未造成重大成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的劃定查究刑事義務;造成嚴峻成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劃定查究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故意傳遞虛假情報,擾亂畸形飛行秩Flight to Chongqing序,使公私財 產遭遇重大喪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的東京上海時刻表,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際法規方面,2010年9月10日,國際民航組織審議并通過了2010年《公約》和2010年《議定書》。這兩份文件明白規定,任何人要挾實行犯罪,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受到這種威逼,只管不付諸實行,但假如情形顯示做出的威逼可托的話,此人即形成犯罪,這個界定在國際民航法中尚屬首次。
此外《公約》對應用新的技巧手腕犯罪進行了彌補。《海牙公約》規定:“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恫嚇方法,非法劫持或節制該航空器,或妄圖從事任何這種行為,或是從事或打算從事任何這種行為的人的同犯,等于犯有罪惡”。而《公約》將其修正為:“任何人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或以脅迫或以任何其他恐怖方法,或以任何技巧手腕,非法地和故意地劫持或把持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構成犯罪”。典范情形就是劫匪在地面福岡 上海 時刻表劫持機長支屬,而后通過陸空無線電對話威脅機長,打算掌握飛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捍衛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嚴禁危及飛翔安全和搗亂航空器內秩序的其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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