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欠稅是否拍賣合伙人財產抵稅
時間:2013-06-04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問題】
吳某與別人合伙創辦了一個糧油加工廠,因為經營不善,欠稅不能在限期內繳納,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稅款。主管國稅機關決議對吳某的家庭財產強制執行。吳某卻以為,本人的家庭財產是全部家庭成員的獨特財產,與合伙企業的出產經營并無關系,請問稅務機關是否強制執行其家庭財產?
【解答】
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劃定:“合伙企業對其債權應先以其全體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了債到期債權的,各合伙人應該承當無窮連帶了債義務。&rdquo潤發財稅;因而,在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稅款時,吳某及合伙人對合伙糧油加工廠的欠稅負有連帶無窮義務。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從事出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任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征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同意,稅務機關能夠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書面告訴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拘留收禁、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稱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責任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眷保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疇之內。”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吳某的合伙糧油加工廠所構成的欠稅應先責令限期繳納,如糧油加工廠逾期仍未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才能夠按照程序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糧油加工廠的銀行存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欠稅,吳某及合伙人應負連帶無限責任,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吳某及合伙人的家庭財產。
另外,《稅收征收治理法實行細則》第五十九條劃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含征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靈活車輛、金銀飾品、古玩書畫、奢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眷保持生涯必須的住房跟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余生活用品,不采用稅收顧全辦法跟強迫執行措施。”因而,稅務機關在對吳某及合伙人的家庭財產進行強制履行時,應保存其個人及家庭成員生涯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余生活用品,也不能采用強迫履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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