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消委曝光汽車銷售13個霸王條款5大陷阱
時間:2014-01-05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在接到賣方交貨通知三日內提貨”、“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最終解釋權歸廠家”……在買車時,這些說法你是否遇到過?其實,這些都是霸王條款。
昨日,市消委曝光汽車銷售的13個霸王條款,并指出汽車銷售存在經營主體不規范、加價提車、不公平格式條款、虛假宣傳等問題,建議相關經營者及時整改,并呼吁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加大打擊力度。
市消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市消委近日聯合各區縣消委會,通過體察暗訪、問卷調查、現場體驗等方式,對汽車銷售維修行業開展消費者評議活動,發現存在經營主體不規范、加價提車、不公平格式條款、虛假宣傳等問題。
截至2013年10月,全市消委共受理汽車類投訴246件,其中汽車質量類投訴99件。
銷售合同 車主:輪胎半年磨爛了 經銷商:易損件不更換
案例: 自掏2000元更換前輪
家住渝北龍湖西苑的李先生在2013年在渝北區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越野車,在半年時間內,出了幾次遠門后,他發現車子前輪磨損比較嚴重,由于還在保修期內,遂找到4S店要求免費更換車前輪,被經銷商拒絕。
經銷商說,車輪胎屬于易損件,且說明書里有“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條款,因此不能更換輪胎。多次協商無果,李先生只好自掏腰包花了2000元更換了輪胎。
消委:輪胎雨刮器等應保修
“雖然汽車三包實施后,但還是有商家不把輪胎、音響、雨刮器等部分易損件納入保修范圍。”市消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此次評議活動中,他們發現在汽車銷售合同中普遍存在13大霸王條款,這些條款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銷售過程 車主:繳5000元準備提車 經銷商:還必須買保險導航儀
案例:強制搭售還不退訂金
在汽車銷售環節,除了合同中的13條霸王條款外,在銷售過程中還暗藏著不少陷阱,比如混淆“訂金”概念、巧立名目加價提車,庫存車當新車賣等。
2013年8月,市民吳先生在渝中區一家4S店看中了一款16.96萬元的轎車,當場繳了5000元訂金。
按照約定時間提車時,經銷商人員對吳先生說:“你還得購買保險、上牌照以及購買一臺導航儀,否則不能提車。”
對此,吳先生認為銷售人員是強制搭售,就當場拒絕。隨后,他多次找到經銷商協商無效后,打算放棄購買并要求對方退還訂金,不料又遭到經銷商拒絕。
于是,吳先生撥打消費申訴熱線12315投訴。在渝中區工商分局執法人員的協調下,經銷商表示附加產品屬于自愿購買,不強行要求。隨后,吳先生總算買下了喜愛的轎車。
消委:定金屬于擔保方式,不退
市消委相關負責人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車時要區分“定金”和“訂金”。他說,消費者與經銷商簽訂《購車意向書》后,個別經銷商玩文字游戲,讓消費者混淆概念,交納訂金或定金。“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如果消費者中途想退車,這一字之差帶來的結果卻截然不同。”
定金:是指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給汽車經銷商付了定金后,因種種原因又反悔了,銷售商有權不退還定金給消費者。”
訂金:則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售后環節 車主:剛出店門空調不制冷 經銷商:不能退換只能維修
案例:新車維修20余次不退換
消費者張女士反映,去年5月份在北碚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買了一輛轎車。5月25日提車后,剛開出店門不到幾公里就發現空調不制冷,后經過該公司檢查被告知是汽車空調壓縮機壞了,需更換壓縮機。
張女士認為剛買的新車還沒開回家,就出現質量問題,要求換車或退車。經銷商答復:沒有換車、退車的規定,拒絕退換只能維修。
市消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還有的經銷商因無零配件讓消費者長時間等待,有的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有消費者2013年3月購買一款新車,至今先后維修了20余次仍故障不斷,消費者要求退換汽車,但經銷商仍堅持繼續維修而不予退換。
消委:“三包服務變成只單包”
市消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大部分汽車經營者在汽車三包期內,只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和更換零配件或部件的服務,免除了在保修期內為消費者提供更換整車和退車的責任和義務,導致了汽車出現質量問題“三包服務只單包”的現象,消費者退換車更是難上加難。
此外,有的多次維修都不能排除故障,甚至有故意夸大汽車故障,導致消費者花了不少冤枉錢。
記者暗訪 熱銷車型加2萬才賣
昨日,重慶晚報記者走訪我市部分汽車4S店發現,霸王條款仍然存在。
記者以消費者身份來到九龍坡區九濱路一家德系汽車4S店,選定車型后,一名黃姓銷售人員說,庫房正好有該款轎車。當記者詢問是否庫存車時,該銷售人員表示:“絕對是新車。”隨后,記者來到庫房,看到車身上銘牌出廠日期為2013年10月。
銷售人員解釋說,因為這款是進口汽車,所以運送和報關的時間稍微會長一些,到店時間本身較晚,應該屬于新車。
隨后,記者電話咨詢專家。重慶盛世博越汽車銷售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蔣昆表示,庫存車是沒有一個明確法律定義的,但在汽車銷售行業確實有庫存車一說,它一般是指出廠后超過3個月還沒有銷售出去的汽車。
隨后,記者來到渝北區新牌坊一家美系合資品牌4S店。問及一款緊俏熱銷的SUV時,銷售人員表示,需要加2萬元裝飾費才能提車。記者咨詢得知,這些裝飾其實并不值錢。銷售人員也表示,這其實就是一種變相加價。當記者詢問為何要加價和是否有相關文件依據時,該銷售人員不耐煩地表示:“我們這款車現在都加價,你問遍全國都要加價。”
隨后,記者又來到汽博中心一家德系合資品牌4S店,該店一款熱銷SUV同樣需要加價2萬元。該店銷售表示,這款車從上市起就沒有原價賣過,加價賣車快三年了,銷量也不錯。
13個霸王條款
1、購貨方在接到供貨方提車通知×個工作日內需將全部余款付清提車,逾期首期款不予退回,車輛所有權歸供貨方所有。
2、在接到賣方交貨通知三日內提貨。
3、買方違反以上約定造成賣方的任何損失,將由買方承擔。
4、最終解釋權歸廠家。
5、廠家有權隨時對說明書中設備作出改動或改進,改動恕不另行通知,客戶可以上廠家網站查看。
6、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說明書的數據、插圖及說明為法律依據向廠家提出任何要求。
7、只能在指定點維修,不在指定點維修廠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8、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9、預定熱門車型想早日提車就要認可加價或者配置升級。
10、如屬于在汽車交車以前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方有證據表明對質量問題沒有過錯,屬于不知情的,則出賣方可以免責。
11、由于國家政策法規,廠家產品價格調整等非銷售企業造成的價格變化,合同中所訂購金額也隨之變化,出賣方不構成違約。
12、購車人違約,其所交定金由出賣方沒收。
13、出賣方違約,向購車人無息返還定金。
5大消費陷阱
1、混淆“訂金”“定金”概念。
2、銷售商隱瞞車輛的瑕疵及真實情況。比如,將因物流致損的新車,經過售前整容按照新車銷售,甚至將翻新車、事故車當做新車出售。
3、交車不規范。主要是銷售商的訂購車合同條款不規范所致,有的不具備交車條件,有的無法按時交車,有的隨意提價,甚至把庫存車賣給消費者。
4、緊俏熱銷車型普遍存在巧立名目加價提車現象。
5、推銷定點保險、按揭購車業務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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