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聘任為教師;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聘任后,方為教師,具有教師的義務和權利。教師資格一經取得,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和撤銷。學歷條件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具有《教師法》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學歷。1、申請認定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幼兒)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不能作為認定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各格學歷條件。2、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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